正文 第三節 病人角色(1 / 2)

一、病人角色特征

病人角色是由美國著名的社會學家帕森斯在1951年所著的《社會製度》一書中提出,他認為“病人角色指病人為適應其情境的規範性要求而形成的一些特征性的行為”。包括以下四個方麵的特征。

(一)免除常態時的社會角色所承擔的社會義務病人無力完成正常角色任務的狀況就成為合法免於完成社會正常角色任務的基礎,免除的範圍取決於患病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二)對陷入疾病狀態沒有責任

病人處於疾病狀態無法履行其社會角色和義務是由客觀因素造成,其本人不負有責任。

(三)有恢複健康的義務

病人應該認識到生病是不符合社會對每個成員的期望的,從社會責任中解脫出來隻是暫時的,應該力圖重新恢複健康,重新承擔其社會角色應盡的社會責任。

(四)有尋求專業技術幫助和配合醫療及護理的義務病人應該尋求在技術上可靠的幫助,通常應該主動找醫生診治,並和醫護人員合作。

總之,在帕森斯看來,患病個體不對其所患疾病承擔責任,並能暫時地、有條件地免除一些正常義務;但在免除正常義務的同時應認識到患病是不符合社會需要的一種狀態,因此,病人又必須承擔兩個新的義務,即努力康複和尋求醫務人員的幫助。

二、病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病人的權利是指病人在患病期間應享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法律所賦予的內容;二是醫護道德或倫理所賦予的內容。根據我國的國情,病人的權利應包括以下內容。

1.因病免除一定社會責任與義務的權利 病人在患病後可以視疾病的性質和病情的進展情況,適當免除其在患病前的社會角色所承擔的社會責任。

2.享受平等醫療待遇的權利 醫護人員應為病人提供平等的醫療、護理、保健和康複服務,不可因病人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3.隱私保密的權利 病人有要求醫護人員為其在治療及護理過程中涉及的隱私或生理缺陷保密的權利。

4.知情和同意的權利 病人有權了解與自己疾病相關的信息,預後及某些實驗性治療可能產生的後果等。

5.自由選擇的權利 病人有權按自己的意願選擇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及治療護理方案。

6.監督自己的醫療和護理權益實現的權利 病人有權監督醫院對自己所實施的醫療護理工作,一旦病人的正當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或由於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病人身心的損害,病人有權向醫院提出質問或依法上訴。

(二)義務

病人的義務是指病人在患病後應盡的責任。病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以下義務。

1.自我保健的義務 病人有責任改變自己不健康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發揮自身在預防疾病和增進健康中的能動性,掌握自我護理的能力。

2.及時尋求和接受醫療及護理幫助的義務 病人患病後,有義務及時尋求專業性幫助,並積極配合各種醫療和護理活動,包括病情好轉出院後的定期複診。

3.自覺遵守醫院規章製度和提出改進意見的義務 這是保持良好醫療秩序及改進醫療護理工作的基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