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網絡遊戲成癮的診斷(1 / 3)

一、網絡成癮的診斷標準

網絡成癮不是說在網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而是側重於他們的網絡生活有沒有影響甚至代替了現實生活。如果沒有妨礙正常的現實生活,這種使用網絡不能把其定為“網絡成癮”。如工廠工程師、論壇網管等等,他們雖然在網絡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但這沒有影響他們的正常社會生活,我們還稱其為健康的使用網絡。

目前國際上對網絡成癮的概念還沒有統一的界定,診斷標準也不統一。國內外編製的網絡成癮測量表,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Young博士的標準

Young博士1996年所給出的八項標準:

①你是否沉溺於互聯網?②你是否需要通過逐次增加上網時間以獲得滿足感?③你是否經常不能抵製上網的誘惑和很難下網?④停止使用互聯網時你是否會產生消極的情緒體驗和不良的生理反應?⑤每次上網實際所花的時間是否都比原定時間要長?⑥上網是否己經對你的人際關係,工作,教育和職業造成負麵影響?⑦你是否對家人朋友和心理谘詢人員隱瞞了上網的真實時間和費用?⑧你是否將上網作為逃避問題和排遣消極情緒的一種方式?

Young博士的量表項目較少,具有簡單易操作的特點。目前在國內有許多研究者(林絢輝,閻鞏固,2001;湯明,1999)對互聯網成癮的研究采用的就是這一量表。

2.Beard和Wolf的標準

類似於Young博士(1996年)所給出的八項標準,這八項標準主要是根據DSM-N中病理性賭博的十項標準製定的,但Beard和Wolf(2001)認為隻有以下五項是必須的:

①互聯網使用成為生活的中心;②需要增加互聯網的使用;③不能成功減少、控製、停止互聯網的使用;④停止或減少互聯網使用會導致無聊、抑鬱和氣憤;⑤在線時間超出預期計劃。

此外以下三項標準應該至少具有一項才可能被診斷為互聯網成癮:

①重要人際關係、工作和職業機遇遭到破壞;②向別人撒謊互聯網的卷入程度;③使用互聯網逃避現實問題。

3.伊凡·戈登伯格的標準

伊凡·戈登伯格提出了“網絡成癮障礙”(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的概念,並給出了確定此病症的六項標準。伊凡·戈登伯格給出的這六項標準與Young博士的量表有很多重合,一般認為下麵的六項是互聯網成癮症的核心因素:

①突顯性(salience):互聯網使用占據了用戶的思維與行為活動的中心;②耐受性(tolerance):互聯網用戶為了獲得滿足感不斷地增加上網時間與投入程度;③戒斷症狀(withdrawal symptoms):停止互聯網使用會產生不良的生理反應與負性情緒;④衝突性(conflict):互聯網使用與日常的活動或人際交往發生衝突;⑤複發性(relapse):盡管對互聯網成癮進行控製與治療,但成癮行為還是反複地發作;⑥心境改變(mood alteration):使用互聯網來改變消極的心境。

4.Suler的標準

Suler認為一個人對待互聯網的熱情可能是健康性的,也可能是病理性的,或者是介於二者之間。有一些因素可以決定一個人處在這個連續體中的位置。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八個方麵:

①互聯網使用中表達出需要的種類與數量;②剝奪的程度(the underlying degree of deprivation);③互聯網活動的種類,即使用哪些互聯網服務;④互聯網活動對個人生活的功能性的影響;⑤傷感(distress)的主觀體驗;⑥需要的意識狀態;⑦卷入的階段性與經曆;⑧個人生活與在線生活的平衡與整合。

5.Chou的標準

台灣學者Chou翻譯了Renner編製的“互聯網相關成癮行為量表”(Internet-Related Addictive Behavior Inventory,IRABI),該量表共有32個項目,具有較好內部一致性係數(a=0.87)。經過Chou等人的修訂後的中文版量表第二版(C-IRABI-II)共有37個項目,內部一致性係數達到0.925.Chou還發現C-IRABI-II與Young的量表之間的皮爾遜相關係數為正相關(r=0.643,p<0.01)。這在客觀上證實了Young博士的量表與其他量表可能會存在一致性。

6.Morahan-Martin的標準

Young,Morahan-Martin等人的研究直接地采用了PIU這一概念,Morahan-Martin等人針對大學生這一特定的互聯網使用群體,從互聯網使用引起學業、工作問題、個人的感傷、戒斷症狀和心境的改變等角度評價了PIU,編製了具有13個項目的量表。

7.崔麗娟等人采用安戈夫方法界定網絡成癮的標準

中國研究者崔麗娟等人(2005)采用安戈夫方法界定網絡成癮的標準,網絡成癮的量表共有12個項目,界定分數為8,即受試者在12個項目中,有8個作出肯定回答即被界定為網絡成癮。這些項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