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縣域體製,為城鎮化創造軟環境
沾化縣現行的戶籍管理製度、土地製度、社會保障製度、小城鎮建設的投資體製等方麵都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縣域小城鎮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深化改革,通過體製創新、製度創新為實現縣域城鎮化創造一個良好的軟環境。
1.深化戶籍管理製度改革
現存的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製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既延緩了農民離土離鄉的步伐,又不利於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深化縣域戶籍管理製度改革,首先要逐步取消戶口所具有的身份、待遇和等級差別等特殊功能,實現縣域內城鄉居民一律平等;其次要逐步建立小城鎮與農村居民自由遷移和政策調控相結合的戶口遷移製度,從而實現勞動力與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此外應注意,城鄉戶籍製度的改革涉及城鄉利益關係的一次大調整,應采取漸進方式分階段實行。
2.完善社會保障體係
為了吸引農民進鎮生產經營和居住,並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應當逐步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製度,使進入城鎮的農民在醫療、教育、養老、失業救濟等方麵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這就要求把社會保障的覆蓋麵擴大到小城鎮的各種經濟成分和各種用工形式上;同時,到小城鎮務工、經商但尚未在小城鎮落戶的農民,也應納入小城鎮的社會保障體係,從而解除進城農民的後顧之憂。
3.深化縣域土地製度改革
在保持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強化和搞活土地的使用權和土地發展權,將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製度與小城鎮土地市場建設結合起來。首先,要實行有償供地,建立規範的土地市場體係;其次,采取一係列用地政策,加快農村土地流轉製度的改革,促進土地不斷向種田大戶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剩餘勞動力流向小城鎮;第三,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將小城鎮發展與舊鎮區改造、盤活土地存量結合起來,允許其直接進入土地市場並保證小城鎮土地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第四,要合理處置進城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對進入城鎮務工經商並轉為城鎮戶口的農民,允許在一定時期內保留原有承包地;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民承包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拍賣;對於被長期征用的農戶承包地,可以考慮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農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項目建設並獲得一定收入作為土地占用補償。
(三)推進財政、金融體製創新
1.完善轉移支付製度,強化鄉鎮財政職能
分稅製財政體製自身的不完善必須依靠轉移支付製度等形式來彌補,而原有的轉移支付的調節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必須進行調整和完善,使轉移支付不斷製度化、規範化,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製度,使部分鄉鎮財力無法滿足的需求得到滿足,逐步縮小落後鄉鎮與發達鄉鎮的差距,使各鄉鎮的財力相對均衡。
2.強化鄉鎮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
一是完善鄉鎮預決算製度,要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和分稅製財政體製的要求,改變傳統的鄉級預算由市級統一編製的做法,鄉鎮結合自身財力和事業發展需要,編製本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強化預算約束;二是全麵推行鄉鎮綜合預算和零戶統管,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把鄉鎮的預算內外資金統一編入預算,取消鄉鎮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由財政統一開戶、統一核算,增強鄉鎮的宏觀調控能力,規範並加強支出和資金的監督管理;三是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完善村級財務管理製度,積極推行“村賬鄉管”;四是強化稅收征管,完善征管機製。在現行稅務征收機構設置不配套的情況下,協調國稅所、地稅所、財政所的關係,防止出現各自為政的局麵,加強稅源監管,確保應收盡收和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任意劃稅、買稅賣稅的行為,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3.健全縣域金融體係機製
在沾化縣,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業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為基礎的農村金融體係,但它們之間的功能既有重疊,又有空缺,需要對它們進行革新、調整和補充。因此,完善縣域金融體係,就要進行金融體製創新,以擴大縣域金融有效供給為目標,改革金融體製。要進一步強化政策性金融職能,擴大其業務外延,允許其通過發行農業金融債券、建立發展基金等途徑擴大農發行資金來源渠道。盡快建立縣域資金回流機製,通過立法規定國有商業銀行縣支行對地方經濟發展按一定比例投入資金,要求各類商業銀行按一定比例購買農業政策性金融債券、農村信用社債券。由政府財政、骨幹企業、城鎮民營企業或個人參股,加大農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爭取組建更多的縣級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分支機構向鄉鎮延伸。除了重視正規金融外,還要從縣域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放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限製,鼓勵成立小型金融機構並創新適應縣域經濟融資要求的金融產品體係。
(四)推進鄉鎮行政管理體製改革,轉變政府職能
理順鄉鎮黨政關係、政企關係,推行鄉鎮工作規範化建設,勇於在鄉鎮管理體製方麵進行體製創新。一是要按照經濟與效率的原則,逐步改革現行鄉村行政區劃格局,實施“撤村並村”,減少行政村的設置,精簡人員。在整個縣域範圍內實行撤並鄉鎮,按照地域經濟發展特色,進行優化整合,從而有利於縣域經濟發展。二是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精簡機構和人員,並結合“撤村並村”,使鄉鎮機關人員向村級流動,並鼓勵鄉鎮人員興辦、領辦企業和實體,減輕鄉鎮財政負擔。三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明確鄉鎮政府與市場的職能,將那些可以通過市場去解決的事,如集貿市場建設等由市場去解決,逐步將農業、畜牧、廣播電視等推向市場,凡能由市場調節的都應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