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賭博須有賭具、賭場和賭徒方能進行,清政府的禁賭主要從這三方麵進行。同時,官員和旗人是清王朝的政權基礎,所以對他們賭博的處治也更為嚴厲。
一、賭具之禁。清統治者認為:“若不嚴禁賭具,究不能除賭博之源”,“欲杜此惡習,則賭具之禁,自不可不嚴。”因此,凡為首造賣賭具如骰子、紙牌、骨牌等者,發配邊衛永遠充軍,為從者亦要視其情況杖一百流放三千裏或處三年徒刑;藏匿不銷毀者也要發配邊衛永遠充軍。至於旗人,雍正時規定一律處以絞監候,即絞刑,待秋後處決。乾隆時稍微放寬一些,但至少也要發配邊遠之地充軍。
二、賭場之禁。雍正時規定,凡開賭抽頭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裏。對於旗人開設賭場,康熙、雍正時均處以絞監候。乾隆時則規定:初犯者發配極邊遠地區充軍,再犯就絞監候。同時,賭場房屋一律沒收充公,試圖從根本上解決賭場的問題。
三、賭徒之禁。清代《大清刑律》中對賭徒處治的條款基本沿襲明律,凡賭博且有其他劣跡者,處杖八十枷號兩月;無劣跡者杖八十枷號一月。賭場錢物充公。而無論滿漢官員賭博,都罪加一等,一律革職為民,永遠不準再入仕途。
嚴刑峻法雖然頒布全國,但主管官員如何執行則是關鍵問題。清朝統治者也深知此理。鑒於以往曆代禁而不止、有法不依而賭風日趨熾盛的曆史教訓,清代法律特別強調主管官員應負職責,並對之有獎懲的具體措施,防止“走過場”。
1.凡下屬官員賭博,均逐級追查其直接主管上司的責任,如:縣屬職官,責之知縣;府屬職官,責之知府。以此類推。倘若明知下屬賭博而不揭發處理者,降官三級,失察者也要降官一級,罰薪俸一年。
2.凡拿獲賭徒及賭具,其製造賭具之家出於某縣,即將該縣知縣革職、該府知府革職留任、該省督撫司道等主要官員降一級留任。反之,如知縣能查獲並懲治賭具製造犯,知縣加官二級、知府加一級、督撫司道等省官記錄二次,以資獎勵。雍正皇帝還專門發布上述命令,規定要永著為例,世代遵守。
3.凡官員能查獲賭博,所獲銀錢財物,全部作為賞金給與拿獲之人,以刺激官員查辦的積極性。
另外,為了發動民眾舉報賭案,清王朝在對告發者進行獎勵的同時,對知情不報者亦給予重處。凡旁人舉報者,將所獲賭場錢物一半給舉報者充賞;賭徒自己自首者,免罪,並退還所輸錢物;地方保甲長和鄰居知而不報者,杖一百,如收受賭徒和賭具製造者的財物,則從重處杖一百,徒刑三年。同時,清王朝還特別對親屬告發予以鼓勵和寬大,“如同居之父兄伯叔據實出首,本犯亦準免罪”。
由於清王朝的上述嚴密的措施,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之朝特別重視禁賭,所以取得了較大成效,據史載,康熙時經嚴禁嚴懲賭博,“由是鬥狠酗博之莠民屏息而不敢出”;雍正時對賭博“嚴申糾禁”、“日夜捕緝”,在他執政的十三年中,出現了“賭博及造賭具者漸已改業而家室以安”這一少有景象。
然而,自乾隆以後,由於政治、經濟和社會風俗的日漸紊亂衰敗,特別是統治者對禁賭不再像其先王那樣重視,賭風又逐漸開始蔓延。特別是鴉片戰爭之後,中國陷入半殖民地的深淵,社會風氣更加敗壞,加之西方的賭博如賽馬、撲克、彩票等乘機來華,清政府從鹹豐十年(1860)起開始允許闈姓賭博並從中抽稅,到光緒十年(1884)廣東官方將賭博合法化,這樣,遍及全國各地各階層的賭博更是暢通無阻地泛濫成災了。
從本質上講,在封建社會中要想完全禁絕賭博是不可能的,因為它與私有製和封建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但是,作為封建國家來講,禁與不禁、嚴禁與弛禁、真禁與假禁,其效果大不一樣。上述中國曆代特別是清代的曆史教訓就說明了這個簡單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