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管仲到雍正皇帝——曆代王朝的禁賭法令(2 / 3)

兩宋時期,一方麵城市經濟迅速發展,社會生活豐富多彩,賭博隨之興盛;另一方麵由於中央集權的加強,禁賭的規定亦更加嚴厲。在《宋刑統》中,懲治賭博的條文雖與《唐律疏義》完全一樣,但與法律有同樣效力的皇帝詔令,則對賭博處罰極嚴。宋太宗淳化二年二月詔開封府:嚴捕賭博之人,犯者斬;窩藏者及提供賭博場所者同罪(《宋會要輯稿·刑法》)。此雖臨時之製,以後仍以律文為準,但亂世用重刑,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對於軍人犯賭,輕則判刑二年,重則處斬。(《宋會要輯稿·刑法》)至於士人(包括官員)賭博,除按律被處以杖刑或徒刑外,還不許參加科舉考試,不許重入仕途。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士人蕭玄之考中進士,榮登龍門,這時有人向皇帝告發,說蕭玄之本名蕭琉,曾因犯賭博罪被處以杖刑,改名赴舉登第。真宗命人查實後,取消了他的進士,並罰銅四十斤,遣送回家。(《山堂考索》)

宋代統治者在嚴厲禁賭的同時,針對當時全國民眾都沉迷於“撲賣”(一種以擲錢定輸贏來進行貨物的買賣的遊戲)的實際情況,在不危及社會治安的情況下,規定每年元旦、寒食、冬至,開封府準許士庶“關撲”(即撲賣)三日。到南宋時期,政府更放寬了限製,大多數節假日均可關撲。

興起於北方草原的女真族,在建立金朝、控製了東北、華北地區後,也逐漸染上了奢侈和賭博的惡習,對此,金世宗完顏雍曾下令禁斷雙陸賭博。金代刑律中關於百姓犯賭博罪的處罰與宋代基本相同,但對官員賭博又另有規定,據《金史·刑法誌》載:品官賭博,贓不滿五十貫者按律杖一百,初犯者可以錢贖罪,再犯者即實杖,不準折贖。對此,皇帝這樣解釋:“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元初,忽必烈皇帝勵精圖治,大力整肅風紀,嚴懲包括賭博在內的各種奸猾行為,至元十二年下詔:禁民間賭博,犯者流放荒無人煙的大戈壁。元朝的法律是《至元新格》,其中關於賭博的法令比宋代更詳細:凡賭博錢物者,杖七十七,錢物沒收充公;開賭場者同罪。官員賭博者,一律罷免現職,一年之後才能任低級隨員,永遠不可能在仕途上飛黃騰達。此外,被拿獲的參賭官員還須交鈔銀一百兩與告發人充賞。凡再次賭博者,加徒刑一年。至於主管官員,對賭博犯應捕故縱則要被處以“笞四十七”的處罰;如收受賭博犯給予的財物,將按賭博罪論處(《元典章·刑部》)。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低賤,對社會惡習非常了解而且十分痛恨。他建立明王朝後,一方麵積極恢複經濟、安定人民生活,一方麵以嚴刑峻法懲治奢侈奸猾遊惰之徒。據周漫士《金陵瑣事》記載:“明太祖造逍遙樓,見人博弈者、養禽鳥者、遊手遊食者,拘於樓上,使之逍遙,盡皆餓死。”這種懲治,在古今中外可謂絕無僅有。洪武二十二年又下詔:凡賭博者斬斷手腕。沒有手,看你如何賭博。這與伊斯蘭國家凡偷盜者斷手的處置一樣。朱元璋之子明成祖朱棣秉承父誌,於上台的當年下詔,將賭博犯按重罪處治。英宗正統年間,鑒於賭博重新泛濫,大興縣知縣馬通向皇帝上表治賭,他提出一個嚴厲而有趣的懲治辦法:凡賭博者,一律判處運糧到邊疆哨卡的懲罰。這個建議得到批準。從此,那些遊手好閑奢侈浪費的賭徒一經被拿獲,即被強迫負重運輸,風餐露宿,長途跋涉,常常是不勝勞苦而斃命中途。不過,這項處罰隻實行了二十幾年。到孝宗繼位後,將賭博犯加重處罰,發配邊疆充軍。而作為官員後備軍的國子監生員,如賭博則取消功名,問發為民,從此仕途斷絕。明神宗萬曆年間,明朝法典《大明會典》修成,減輕了處罰,但規定更詳細,賭博犯除按唐宋以來規定的杖八十以外,對慣犯則還要枷號兩個月,偶犯枷號一個月。而職官賭博受刑罰後,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這種區別對待,有利於社會治安和吏治的改善。

清王朝是中國古代專製主義中央集權最強化的王朝,也是法網最嚴密的時期,對於賭博,其懲治措施也最嚴厲、詳密,特別是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清朝統治者始終把賭博與亂民、盜賊、娼妓一起列為社會四大惡習,認為“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膚、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良之害者”,莫過於此四惡,並認為“民間惡習,無過於博戲”(《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三九)。因此每位皇帝上台後都下詔嚴禁,並將查禁賭博列為“地方之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