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論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及其目標(2 / 3)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於理解,解釋和運用。法律解釋的實質是法官基於個案事實,根據法律通過法律思維建構適用於個案的裁判規範,向社會輸入法律的正義秩序理念,建構起理想的社會秩序。可見,法律解釋乃是使得法律實施的必備條件,也是法律的天然屬性。“充分地理解法律製度則必須解釋,法治理想在特定的社會中紮根的具體方式,它必須說明這種社會的本質如何既推動人們去追求這一理想又限製人們充分實現這一理想。隻有通過這種方式,才有希望避免理想主義和行為主義認識法律秩序的錯誤。”

第二,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隻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範標準,並將其意義涵蓋於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麵。概括性和抽象性是製定法的一個基本特點,即製定法總是針對一般的人或事的行為規則,而法律所調整的卻是個別行為。這就需要將抽象的一般的規定與具體的個別的行為相結合。無論是守法、執法或司法,隻有對概括的、抽象的規定加以解釋,該規定才能適用於具體的行為。

第三,法律是用語言文字來承載和表達的,語言本身的特性決定了法律必須先理解,然後才能適用。語詞的多義性及開放性決定了法律是在不斷地被解釋中適用的。法律解釋不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長期的,反複進行的。法律解釋的存在,客觀上孕育了法的發展的一個特殊機製,即在不斷地解釋過程中,法的內容及其意義得以實現及發展。

二、法律解釋的目標

中國學者多數未注意到法律解釋目標的立場問題,沒有區分立法立場與司法立場的解釋目標的差異。法律解釋的目標根據立場的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者立場的法律解釋目標和司法者立場的法律解釋目標。“從立法者角度來看,法律解釋的目標是明確法律規範的法律意旨,這是立法者製定法律規範時的主觀意思,還是存在於法律規範自身的客觀意思。對於這個問題,法解釋學者的回答並不相同,由此形成了在整個19世紀居支配地位的主觀說和在19世紀末以後居主導地位的客觀說,並且還存在與客觀說相伴的新主觀說和折衷說。主觀說認為,製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因此法律解釋的目標在於探求立法者在製定法律時事實上的意思。客觀說認為,法律一經製定,便與立法者分離而成為一種客觀存在;立法者於立法時賦予分離的意義、觀念及期待,並不具有約束力,具有約束力的是存在於法律內部的合理意義,因此,法律解釋的目標是按照社會的發展變化去探明為法律內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種目的。新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時的心理學意義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規範命令背後與之有因果關係的各種利益狀態及其權衡,以便盡量擴展法律規範的意義內容;它假定存在著廣泛的法律漏洞,並主張解釋者對此原則上應推測立法者的評價加以補充,無法推測這種評價時才以社會上占支配地位的評價及自己的評價進行補充。折衷說的主張是,解釋者首先應該曆史地解釋,確定立法者的意思,隻是在這種意思無法認知或對現代情勢所生問題未提供解決基準的場合,才考慮在法律條文可能的語義範圍內,檢討可能的理由和基準,確認合乎現在法律適用目的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