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職業化的法官性格特質(2 / 2)

(二)法官職業性格的主要特點

就法官個體而言,其最低任職年齡都已經跨越了青年期,對現實的態度已經穩定,行為方式也基本定型。當然隨著長期任職,其性格也會發生某種程度的變化,這種變化使其個性性格具有了法官職業群體的性格共性。就法官職業群體而言,其以獨特的“本色”――獨特的教育背景、獨特的職業技能、獨特的職業行為規範、獨特的行為約束機製,使其群體性格隨著法官個體性格的發展成熟以及獨特結合而呈現出以下性格特點:

1.法官自我意識的發展成熟。自我意識主要包括自我感覺、自我判斷、自我評價、自我調節、自信、自尊等。法官職業群體的自我意識高度成熟並明顯高於一般公民,它集中表現為法官的職業意識。“法官職業意識的形成是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標誌之一。在法官的職業意識中,最需要強調的是獨立意識和公正意識。”“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理解來解釋法律。”這說明法官隻忠實於法律,法官的這種獨立意識是區別於其他職業的。

2.法官行為具有明確的目的性、獨立性。法官的實質含義為“精於判斷的人”。他們以其執掌著的“善良公正之術”明辨是非,定紛止爭,塑造和分配社會的正義。正是基於此,使得他們與其他社會職業甚至行政執法人員區分開來。亦即法官通過行使審判權,處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關係來實現社會正義。法官這一職業內涵,是其行為具有了明確的目的性。法諺雲:“裁判不知父,亦不知母,隻顧真理與正義。”法官的行為是獨立的,在具體司法活動中不應受外界的幹涉,也不應受自我的幹涉。法官的獨立性還意味著法官對社會問題的解決是被動的,“法官對社會問題不采取主動出擊的方式展示自身的職業影響力。”

3.法官有著更強的自製力。法官以其理性修養而擁有比其他職業更強的自製力,這種極強的自製力,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表現出了堅毅、果敢、穩健、縝密的性格特征。

4.獨特的職業道德是法官職業性格養成的又一特點。“法官的職業道德可以理解為: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關於法官作為行使審判權的專門人員所應當具備的人格魅力,以及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法官性格的養成過程中,受到這種職業道德與職業操守規範的約束,使法官職業群體有著一種“身份榮譽意識”,這種自覺的自我意識,要求法官職業群體珍視榮譽,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不做有損於法官職業群體形象、聲譽、地位和權威的行為。

三、結束語

正是由於法官職業群體具有上述不同於其他職業的特殊的性格結構和性格特征,法官職業才得以樹立和弘揚自身的特性。也正是在上述法官職業性格的特質之上,反思我國的法官製度之現狀,在推進法官職業化過程中,係統重構或完善我國法官製度以及法官製度中法官職業群體的性格塑造,對於法官職業群體的社會地位和聲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惟如此,才能夠造就傑出的法官,塑造法官職業的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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