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向宏
摘要:我國法官職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法官職業性格具有區別於其他職業的性格特質,法官職業化製度建設中法官的職業性格塑造,對於法官的職業形象和聲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法官 法官職業化法官性格
立足於法官職業化思維基礎上的法官職業群體具有區別於其他職業的顯著個性。這些個性從其心理特征來看,應當包括該群體的能力、氣質和性格。而性格作為最能表征個性差異的心理特征,是個性中具有核心意義的部分。本文從“應然”的角度主要是對法官的職業性格作了描述。文中所闡述的論點有些可能是粗糙或是片麵的,但筆者以為,討論“法官的性格”這一命題本身是積極而有意義的。因為,“糾紛的起因複雜多樣,但都或多或少的伴隨著情感、感覺和情緒等心理衝突,糾紛解決者自身的修養、氣質和態度,對於當事人信賴司法、維護權威、接受解決結果影響至深。”
一、性格與職業化的法官性格
性格是個人在對現實的態度和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穩定的個性心理特征。這種穩定的傾向,使我們能夠預見他在某種情況下將會如何行動,所以,一個人的性格不隻說明他做什麼,也說明他如何做。同時,性格具有社會製約性。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創造環境,同樣環境也創造人。”這就是說,人的性格不是天生的,而是後天獲得的,是由他長期所處的生活環境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性質決定的。性格一旦形成就比較穩定,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性格也會發生明顯的變化。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講,性格有個體性格和群體性格之分。群體性格是某一類人身上所共有的性格特征,是由該類群體中每個個體性格構成的,但不等於個體性格,也不是個體性格特征的簡單相加,而是個體性格特征的獨特結合,這種結合使該群體的性格明顯區別於另一類人。
作為職業化的法官,不管他在從事法官職業之前所生活的社會環境和所從事的職業或者說社會實踐活動如何不同,但在從事法官職業之後,由於相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職業意識、共同的職業道德、共同的職業行為規範以及共同的法律思維方式,形成了他們法官群體共同的信仰、追求、價值觀、心理傾向、階層歸屬感等,從而也逐漸形成了法官職業所需要的行為方式和性格特征。這種行為方式和性格特征是顯著區別於其他職業的,也是區別於其他法律人的。它主要的表現是法官在生活和司法活動中對待法律和法律現象、對待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人的態度及其行為表現出的心理特征。
二、職業化的法官性格特質
筆者認為,認識我國法官的職業性格特質,應在分析法官性格結構的基礎上,劃分出其基本組成部分或基本特征,確定它們在性格結構中的地位,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才能深刻認識我國法官的職業性格本質。
(一)法官職業性格結構分析
從心理學的角度講,分析性格結構時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麵進行分類:
1.法官對現實態度和對自己態度的性格特征。法官職業要求法官必須以公平、尊重、禮貌和不帶偏見或成見的態度對待訴訟各方、律師和法院的工作人員。屬於這方麵的特征主要有:崇尚正義、誠實正直、勤勉敬業、謙遜平和、自信自尊等。
2.法官性格的意誌特征。人自覺地調節自己的行為,克服一定的困難以達到某種目的的心理活動中所表現的心理活動特征屬性格的意誌特征。法官職業性格中屬於這方麵的有:獨立性、目的性、紀律性、被動性、嚴肅性和自製力以及奉獻精神等。
3.法官性格的情緒特征。法官職業性格中屬於這方麵的有:精力充沛、穩健持重、樂觀寧靜。
4.法官性格的理智特征。理智特征是表現在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想象等認知方麵的性格特點。法官職業性格中屬於這方麵的有:計劃縝密、處事審慎、聰慧睿智、善於思考、思辨和思維的敏捷性、深刻性、邏輯性以及全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