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試論“判例製度”的建立(3 / 3)

1.先對各種類型的具體的案例進行科學地分析,分析出每個案件的事實,尤其要重視案件的關鍵事實。為此,黑格爾還打了一個生動的比喻:“用分析方法來研究對象就像剝蔥皮一層一層剝掉,但原蔥已不存在了。”要認識原蔥就需要綜合,分析的目的是為了綜合,綜合的目的是為了應用。

2.將判決中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規則條文,進行科學的分類,對各種法律現象、法律事實進行分析、歸類,抽象出其中共同普遍的東西,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地進行取舍,既要重視經驗層也要重視抽象層,對任何判決都要進行理性把握,從而得到一個關於法律淵源的基本材料。

3.通過實證分析,各個省份將各種判例報最高人民法院,將判例的地位從無拘束力的僅做參考上升為作為法律淵源,有利於法官在操作上的規範性和透明度,避免了憑借“法律感覺”無視法律的態度。

四、用實證分析法分析案例,使判例成為法律淵源之一的設想

實證分析法是對法律現象進行客觀認識為基礎來研究法律現象,通過對經驗事實的觀察、分析來建立和檢驗各種理論命題的科學研究方法。通過對案例分析,對現實的法律事實、法律判決進行經驗性科學整理與分析。比如:每個省都有數量巨大的離婚、繼承、土地、宅基地、保險等糾紛案件,由基層法院審判庭選出符合條件的案例,對這些案件進行整理,報本院法律研究室審閱;然後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定,再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在本省法院內部印發,不僅對法院內部公開,而且對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判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修訂,與不斷變化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就各省高院上報的具有約束力的判例,為基礎材料進行去粗取精將判例上升為判例法,然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批生效,使各個省依據的判例有了一個統一的尺度。

這樣就強化了理論的現實性和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使法官的審判活動走向專業化和職業化,不同事實情形相對應不同類型的判決。滿足判決的適時性。因為人大製定的各種法律,是大的框架、大的原則;大多是粗線條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批複盡可能地細化,使同一案由可達到同一判決的效果,使法律逐步向科學化方向發展。

將判例法用於審判實踐,使法官在判案中首先遵守具有拘束力的判例,在判例無明確規定時,再遵循人大製定的法律、法規。

總之,社會在變革,經濟在發展,而立法又相對滯後無法調解複雜的社會關係,因此,建立“判例製度”十分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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