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人能夠稱為人那一天起,希望和恐懼這對孿生姐妹就一直伴著人類。希望,是人類看到大自然神奇美好和人性善的一麵以及人自身潛能動力所在,恐懼,是大自然變幻莫測且充滿暴力的一麵、人性惡的一麵以及人在國家機器麵前的渺小和無助。
人們對於自然界破壞作用的恐懼,與人類文明的進步是成反比例關係,而對人自身和國家機器的恐懼,卻與人類文明的進步成正比例關係。如果說,人結社的目的在於自保、在於對抗暴政、在於充分實現自身利益,而副產品是利益製衡帶來的秩序的相對穩定。對於這樣的陳述,接受起來需要一定的過程。但是,如果明白了國家的組建是人民不能充分行使結社權的產物(盡管現在沒有人否認國家的締造者是人民,但是,帶領人民征戰並在組建政權問題上有著特殊發言權的畢竟還是少數,而且,由於客觀或主觀的種種原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人民往往是在無法有效識別的情況下作出決定的。還有,由於人類迄今掌握的不言自明的道理,誰也不能保證領袖者們的主見或構想就一貫正確。),以及權力失去有效監督後的尋租危害等情形,都使得人民甚至當政者頗為困惑和不安。在很多情形下,個人的努力和奔波在權利救濟和糾正當政者失誤等方麵收效甚微,而且,害怕打擊報複、權不壓眾和組織認同等心理的交織,進一步將社團組織的功能作用和結社自由權凸顯出來。事實也充分證明,任何一個國家或政體,離開廣大的社團組織和有效的結社權保障,談民主法治建設就等於空中樓閣,沒有根基。相反,現代被稱為民主法治的國家或接近這個稱號的國家,沒有一個不充分重視公民結社權的。
一些國家或政權為什麼不重視或者不夠重視公民結社權呢?歸納起來,理由有以下幾點:一是對權利和權力的本質認識不清,不得社會平衡法則的要領;二是對結社權存在偏見,懷有恐懼心理,將其與社會混亂聯係起來;三是長久以來的惰性造成了立法和管理技術的缺位,這種缺位反過來又助長對結社權的漠視。
研究表明,在公民權利(或稱民權)升華為國家權力並對其監督管理的實際過程中,不像理論上闡述的那樣一帆風順。對於國家權力屬於人民這一點上,沒有任何人持異議。但是,當社會個體真正與國家機器打交道的時候,才發現這些機器及呆在裏麵的人的麵孔竟如此一致地陌生,還發現,在被認為保護自己與周圍人的名義下,竟有那麼多不和諧甚至殘酷的事情發生了而且正在不斷地發生著,當個體對上述行為指控時,才發現自己的處境與其他個體一樣,是多麼地不利,聲音和能量是多麼地微弱,即使將相關的指控提交其他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調查,由於權力運行中複雜交錯的關係,得出的結論往往不令人滿意(可能法院的介入會好得多,但是,如果一國法院受案範圍或裁斷權受到立法和政治上的限製過多,且在執行上不力,那麼,法院的作用同其他的部門沒有多少差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個案嚐試不斷成功的彙集,人類的天性發現:如果以一個團體的身份出現,個體權利被重視的程度會大大提高,而且官僚們在權力運行中的態度也會謹慎許多,特別是當該團體以一個強硬的麵孔出現時。更高級別地,人類發現,當個人的執著與社團的努力有機結合在一起時,將會成為社會變革的巨大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