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3 / 3)

(四)行政程序的終極價值取向――公民的自由

資產階級啟蒙運動時期著名的思想家盧梭從人性的角度出發提出了“自由人的本質”這個重要命題。他認為:“這種人所固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產物。自由對於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資格,就是放棄人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馬克思在批判和繼承前人的基礎上,對人的自由問題作了精辟的闡述。他認為:“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而自由則是人所固有的東西,是人類存在的本身,是任何人也不能否定的。”因而,自由決不是黑格爾所講的隻是人的精神的自由,而是現實的人的自由。而且,馬克思還認為,人的自由並不是毫無限製的,對於人類社會來說,法律上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現代社會,自由和法律更是密不可分。沒有離開法律的自由,也沒有離開自由的法律。作為國家法律製度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程序製度無疑應指向這種自由。我們知道,現代社會是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擴張的時代,而行政權力直接對象就是公民,行政程序的設置直接關係到公民自由的享有和實現程度,因此,保護公民自由也成為行政程序的一個重要的價值,也是其終極目標。

四、結束語

我國現行行政程序的立法缺乏係統性,過於籠統,法律責任不明確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行政程序不統一,不完整,缺乏規範化,法製化。基於上述行政程序多方麵的法律價值,行政法製的程序化與行政程序的法製化成為中國行政法製現代化的必然選擇,我們在行政程序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製度要件,還要注意行政程序的繁簡適度,通過行政程序,依法行政,實現行政正義,創建和諧社會,最終實現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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