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2 / 3)

(二)司法的首要追求目標,行政程序法的初級價值取向――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本質上是正義的代名詞,它從動態的角度包蘊了正義在各種不同狀態下的內涵。從哲學的層麵來看,它不僅強調目的符合正義的一般要求,同時也要保證手段不能違背正義。那麼,為什麼我們在考察行政程序價值取向時是程序的正義而非其他?倘若我們把“正義”同與其非常接近的“公平”作比較,問題就能得到有效的回答。公平和正義同屬價值性範疇,在許多情形下人們將兩者混用,而實際上兩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數人分一個蛋糕,其結果是要讓每個參與分享的人獲得同等的一份,僅從這一結果來看,此等分法似乎是公平的,但未必正義。因為它可能沒有考慮各人的胃口不同,也可能沒有考慮各人在製作蛋糕時所做的貢獻大小不同,還可能沒有考慮各人的食量不同。從這個事例我們可以看出,公平並不等於正義。公平,它是過程和結果的統一,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正義是注重實質上的合理。因而,正義是一個更高的價值範疇。在行政程序領域,則意味著行政程序本身和參加行政的各方當事人的活動都應當是正義、公平的產物,換言之,即行政程序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

如今,世界許多國家都把公正的行政程序作為現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內容。公正已成為現代行政程序的一個價值目標。人們一般認為,它一方麵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以及所采取的步驟和方式必須有嚴格的法定依據,不能任意憑借自己的主觀意誌恣意妄為;另一方麵,它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盡量排除各種事實或可能的偏見,立足於客觀的事實根據,公平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三)行政程序的次級價值取向,民主與法治共構下的法律秩序

行政程序的次級價值取向是追求民主與法治共構下的和諧社會秩序。秩序是指人和事物的和諧、穩定的存續和有規律的運動狀態。秩序是以規則為基礎的,又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曆史經驗說明,單純的道德手段、民主形式或法治主義都不能建立這樣一種秩序,即在民主法治之間尋求既包含它們各自的合理成分又使其不互相排斥並保持平衡的法律秩序。這種秩序是建立在民主與法治雙軌製之下的和諧、穩定、有規律的運行的理想狀態。因而它構成了行政程序價值取向中的重要一環。我們可以把行政程序與民主、法治的關係做如下表述:既然行政程序所希求的現代法律秩序要求民主與法治這兩種要素的有機結合和滲透,並同時構成了行政程序所希望達到的目標。也就是說,行政程序就指向這種法律秩序,並為這種法律秩序創造條件。民主與法治是不斷變化發展的,行政程序的價值取向在指向更高的目標時,其追求也是無究無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