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我國司法鑒定人管理製度的完善(3 / 3)

(二)鑒定人培訓應製度化

1.強化專業知識(業務)培訓。這種培訓應該分門類進行,比如法醫鑒定類可分為傷殘鑒定、死亡原因鑒定、DNA鑒定、醫療糾紛鑒定等;業務培訓可視專門化程度按類或者按種進行。建議製定出各類鑒定的技術標準、鑒定程序規範,以此形成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使各類鑒定業務在具體操作時有所遵循,也是審查和判斷鑒定人所作出的結論是否正確的尺子。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使鑒定人能與時俱進,這也是當今學習型社會的需求。

2.補充鑒定人的法律知識。現實中有許多鑒定人對法律知識很欠缺,比如說DNA鑒定人、物證方麵的鑒定人,他們缺少與訴訟相關的法律知識,如訴訟法學、證據學等知識。今後的鑒定不再是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利,訴訟程序規定要對鑒定結論進行嚴格審查,這也是司法鑒定人依法鑒定的重要條件,對鑒定人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可以舉行諸如講座、培訓等方式,也可以通過考試督促鑒定人對法律知識的學習。

3.注重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司法鑒定的特點,要求鑒定人具有高於一般證人的道德修養。鑒定人如果不負責任,徇私舞弊,造成冤假錯案,這樣,作為“關鍵性證據”的鑒定結論又怎能讓法官判案?因此,對鑒定人進行職業道德培訓迫在眉睫,盡快製定“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並定期培訓關於鑒定人的職業道德。鑒定人隻有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健全的人格,才談得上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地從事鑒定業務。

(三)建立健全鑒定人出庭作證製和鑒定人負責製

如前文所分析指出,無論是《決定》還是《辦法》對鑒定人出庭作證製和鑒定人負責製的規定不甚完善。“不經質證的證據不得采用”,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是審判製度改革的方向,因此,應當刪除《決定》有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出庭作證”之規定,逐步過渡到“一律出庭接受質證”,方能顯示出鑒定結論的中立、科學和公正的專家證人品性。

《決定》雖然規定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製”,但太概括缺乏具體。突出鑒定人的職業風險意識,會促使鑒定人更加審慎地對待自己的工作,提高鑒定質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然,就責任而言有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三大類,鑒定人所能負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有限的,這就要鑒定機構也要對鑒定人的鑒定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完善和健全鑒定人的責任製,建議推廣和實施鑒定人責任保險,既化解鑒定人的職業風險又能使因鑒定人的執業(賠償)責任得到落實。

(四)健全鑒定人監督檢查和獎懲製度

司法鑒定主管機關應該定期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開展的鑒定活動進行執業紀律、職業道德和程序規範等方麵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於業績好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可以進行表彰獎勵,從而進一步激勵鑒定人謹慎從業,確保司法鑒定人員隊伍的優良性。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製定職業準則,或者成立鑒定協會,選舉相應的鑒定人代表組建,擔負起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督的職能。由協會進行業務自查,對鑒定人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處罰和教育,不定期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工作狀態進行檢查。

參考文獻:

[1]鄒明理,《司法鑒定若幹問題認識誤區辨析》,《證據學論壇》,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2]何家弘,《證據學論壇》,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3]霍秀華、孫墨叢、徐殿虎,《加強主管機構自身建設的幾點思考》,《中國司法鑒定》,2006.

[4]張玉鑲、張黎,《鑒定人資格管理製度:梳理、評析與設想》,《中國司法鑒定》,2005(12)。

[5]徐景和,《兩大法係司法鑒定製度之比較》,《司法鑒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