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選擇通過哪一種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是當事人訴權,同時承擔訴訟風險責任,法院隻能在立案時予以引導,不能幹預、相互推諉、拒絕裁判。
3.先決問題以是否進入訴訟程序為前提。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有關先決問題另行提起其他訴訟,為避免判決結果矛盾,確保判決統一性,筆者讚同台灣的觀點,“應”以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待先決問題解決後再恢複審理。若當事人未就先決問題提起其他訴訟,對民事訴訟中的登記行為應遵循“行政行為公定力原則”,除非該行政行為明顯違法或無效,民事審判應確定其效力。對行政訴訟中的民事行為,因為在行政審判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依據民事實體法認定涉案民事行為,行政訴訟法亦規定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的情形,行政訴訟可以就先決問題認定,再做裁判。
4.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製度。司法審查中對相關民事事實和民事行為認定,是否有違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過於苛刻?筆者認為解決爭議,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唯一目的,通過對登記行為的有限的實質審查,肯定了行政機關在登記中無違法行為、無過錯,即遵循了合法性審查原則。由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原因造成登記應確認違法或被撤銷的,可以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並解決,在行政訴訟中一並解決民事爭議雖然“暫時拖累了行政訴訟”,但避免了當事人另行訴訟和矛盾判決,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判決統一原則。
5.擴張適用確認無效判決方式。確認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新增加的判決形式,旨在彌補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如果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形式合法,但所載內容並不真實,登記機關僅限於形式審查無法發現這一虛假而準予登記。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仍是保護了申請人以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違法行為,有悖公平、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以虛假材料騙取的行政登記,登記機關因依法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無法發現其虛假而核準登記,該行政登記欠缺合法的事實基礎。解決撤銷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難題,合理的選擇是擴張適用確認無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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