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關於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之構想(3 / 3)

調解在法院的調解室進行,不采用開庭的形式並且可以不公開。在必要時也可以在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警察機關、勘驗場所或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

(三)民事審前調解庭調解案件的操作模式

1.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履行釋明義務,告知當事人有調審自擇的權利,通過書麵或口頭等有效形式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以防止將許多本不必進入庭審程序的案件逼進了庭審程序,“不僅造成了程序的極大浪費,也直接降低了審前程序解決糾紛的功能”。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或有調解意向的,立即將案件轉入民事審前調解庭,及時促成調解。在調解中調解法官應堅持中立、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則。調解未成功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民事審判庭進行審理。

2.應采取靈活多變的方式,必要時由調解人員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有效利用委托調解以及有關單位或個人協助調解,並發揮法官助理的積極作用,努力提高案件調解成功率。

三、建立具有相對獨立程序、能實現調審相對分離原則的庭前調解具有積極的意義

1.從審判程序中相對分離出來,建立具有新的法律內涵的庭前調解是案件流程管理實現正當程序改革的必然結果,而且這種改革又帶來更具有法律意義的變革,實現了調審相對分離這一原則。因此可以說,案件流程管理深化改革不僅促使庭前調解從審判程序中相對分離出來,而且最大程度實現了調審相對分離原則和當事人自願原則。

2.建立具有相對獨立程序的庭前調解是調審相對分離原則實現的唯一合理方式,調審相對分離不僅是庭前調解改革的必然選擇,也是其他調解模式改革的必然選擇,改變了以往庭前調解人員與主審人員身份競合的狀況。在庭前準備工作開展過程中隻要加入庭前調解工作這一項特殊的工作內容,庭前調解工作就能得借勢得到充分實現,也就能真正以最小的司法資源實現調審相對分離這一新的調解原則,也就能在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時真正實現自願、合法原則。

3.實現調審相對分離是庭前調解司法活動的又一個價值追求。庭前調解是特定時期造就一種新機製,其最終實現不僅僅是傳統的調解方式所實現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之功能,還包含調解程序的正當性,因為有了從審判程序相對分離出來的庭前調解,也才能為調審相對分離的調解模式尋找到了生存的空間和土壤。因此,我們可以認為調審相對分離和與審判程序相對分離的庭前調解是具有辯證的法律關係,它們相互承接,相互促進,缺一不可。

從審判程序相對分離出來的庭前調解,隨著法院對案件流程管理改革的深入,隨著程序性工作逐漸從審判工作剝離,隨著審判管理工作的細化和效率要求越來越高,它將與調審相對分離之優點一起顯現出巨大的優越性和生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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