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我國司法調解製度之我見(1 / 2)

田湘利

摘要:在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平安建設”的新的曆史條件下,本文對我國司法調解工作的曆史沿革進行了簡要梳理,厘清現階段司法調解工作中存在的模糊認識,對司法調解的重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在司法調解工作中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關鍵詞:司法調解重要性認識誤區基本原則

司法調解製度是指由法官或者由法官指定或委托的有關人員主持,通過依法充分說理、耐心疏導,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並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從而解決糾紛的製度。司法調解製度既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又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中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思想。在堅持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平安建設”的新的曆史條件下,司法調解製度應該得到不斷加強和完善。

一、我國調解製度的曆史沿革

調解是我國司法的傳統,可以查考的史籍說明它已有數千年的曆史,在秦漢時代,我國古代司法官就多采取以調解的方式來做息訴工作。調解在抗日戰爭時期的革命根據地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調解不僅包括民間自行調解、群眾團體調解和政府調解幾種訴訟外調解的形式,而且司法調解的作用凸現,並發展為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其突出的特點就是重視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就地審判、巡回審判等多種便民利民的辦法,特別是以調解方式審理了一大批有影響的案件,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

建國初期,在《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時間,調解是審理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後,規定了著重調解的工作方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調解製度得到進一步規範並使其優勢得到進一步的發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出台,使我國司法調解製度煥發出了新的生機與活力。

二、現階段我國司法調解工作中存在的模糊認識及錯誤做法

現階段,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司法調解的功能、作用及具體操作方法仍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及錯誤做法,主要表現為:一是法院領導和法官對我國司法調解製度的意義認識還不到位,少數法官片麵追求裁判效果,對調解產生的良好社會效果認識不足,導致重裁判,輕調解。二是片麵強調“一步到庭”,受“法官除庭審外原則上不與當事人接觸”等理念的影響,禁止法官庭前接觸當事人,把調解局限於當庭進行,造成調解時機選擇的被動。三是片麵追求當庭宣判率,一些案件當庭調解不成就匆匆下判,放棄庭後調解。四是個別審判人員片麵追求調解率,“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誘壓調”,違背了合法、自願的原則。五是部分調解案件執行效果不好,造成一些當事人不願意調解。

三、司法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就是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無論是判決也好,調解也好,都是法律加以確定的結案方式,對此,絕不可以有厚此薄彼的傾向和錯誤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講,調解甚至於具有更多的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調解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時代背景下,調解所體現的“和為貴”、“無訟”的傳統文化思想依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訴訟中的裁判雖然也可以解決矛盾和爭議,但隻有調解才能真正把社會關係恢複到訴訟前或糾紛發生前的初始狀態,實現和諧的回歸。

其次,調解是人民群眾的需求。特別是針對現在農村的實際,調解實際上適應了群眾對法律的需求。每調解一起案件,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就等於給當事人上了一堂法製課。隻要我們把道理講透,把法律規定講細,把利害關係講明,讓老百姓接受,它的效果就遠比直接判決好。

第三,調解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體現。大量調解成功的案例表明:法官處理案件時,如果能結合當地風土人情、生活習慣、民風民俗,尋找情、理、法的切入點和平衡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耐心細致的調解,就可實現法律精神,達到化解糾紛的最佳效果。

第四,緩解了法院本身審判、執行工作壓力。調解結案的案件數量的上升,將使得一審法院案件的上訴率下降,同時案件申訴率和再審率自然也會下降。由於調解結案率上升,使案件的自動履行率相應提高,也減輕了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執行難”問題。

第五,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於節省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訟累。調解結案,把糾紛解決在當地,一方麵減少了當事人費用和訟累,另一方麵減少了法院人力、財力的投入,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和訴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