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舉證責任的轉移(3 / 3)

三、舉證責任轉移的後果

按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要件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要件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要件事實經證明不存在或存在與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由對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舉證責任轉移的動態過程,實際是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過程,舉證責任轉移的後果導致了舉證責任風險的轉移,在舉證責任分配指向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要件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要件事實不提供證據,或者不能在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等問題上說服法官形成確信的心證,將必然存在不利於己的裁判後果。對這種不利後果的承擔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四、法官在舉證責任轉移時的闡明義務

舉證責任轉移關係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由於舉證責任分配是由法律規定的,因而它屬於法律問題。舉證責任轉移的動態過程,實際是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過程,因此在具體操作上,法官必須就舉證責任轉移履行闡明義務。我國的立審分離製度的確立,意味著在訴答階段是由立案庭對案件進行控製與管理,在此階段,案件未進行實質性審查,難以對舉證責任作出正確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轉移無從談起。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負責闡明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官應該是對案件有裁決權的法官或受其委托的法官與助理;法官應該在庭前交換證據時起(不進行庭前交換證據的除外)至法庭辯論階段前對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責任轉移作必要的闡明,對應該闡明而沒有闡明的,是對程序法的違反。當事人不服法官所作的舉證責任轉移的闡明不能作為拒絕提供證據的借口,否則應承擔對己不利的後果,當事人基於法官對舉證責任轉移的判斷失誤而承擔不利後果的,可以通過上訴或申訴獲得救濟。

五、舉證責任轉移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互補性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設置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它經過我國長期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然而,“誰主張,誰舉證”是模糊的概念,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張多種多樣,性質各異,其主張有可能是權利,也可能是事實,這就要靠法官來分析和判斷。筆者認為,對“誰主張,誰舉證”應該作動態理解,不能在訴訟伊始就簡簡單單地把全部舉證責任都分配給權利的主張者,讓權利主張者疲於奔命地尋找對他來說近乎苛刻的證據,從而縱容權利的否定方或反駁方以逸待勞。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應該充分發揮程序的指揮權,嚴格遵守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把握舉證責任轉移的動態過程,這樣,才能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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