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對證據展示製度的思考(1 / 2)

馬雲鵬

摘要:針對刑事訴訟實踐中庭審前出現的證據“隱蔽”,庭審中搞證據“突襲”,建議在刑事訴訟的庭審前實行證據展示製度。明確證據展示的主體、時間、內容,以及違反證據展示的責任,從而使刑事訴訟中證據展示製度有效地推行。

關鍵詞:證據展示違反責任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不再移送全部案卷,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隻有主要證據複印件,這使法官由實體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避免法官事先形成預斷,確保控辯雙方對抗有實際意義。但是,由於對主要證據複印件的不同理解,實踐中公訴人出於防禦和取勝的自然心理,總是盡可能地縮小主要證據的範圍,辯護人所能獲取到的隻是極少的一部分證據信息,對辯護方庭前掌握的證據,公訴人更是無從得知,這樣的做法帶來的結果就是在庭審前,一方麵,控辯雙方都盡可能隱蔽自己的證據作為“秘密武器”,以期在法庭上給對方以“突襲”,從而達到致勝的目的;另一方麵,雙方都要耗費精力,去揣摩對方可能掌握的證據對自己庭審活動的影響,無法集中精力對雙方現有證據進行分析,從而在法庭上進行有實際意義的質證。在庭審中,常常出現對“突襲”而來的證據準備不足,法庭的質證失去了其本意,隻能就證據的形式發表意見,或根本無法質證而屢屢休庭。上述兩種情況應當說都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控辯雙方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對矛盾,職責不同,但是維護法律尊嚴、查明事實真相的前提是一致的。因此,刑事訴訟中的對抗作為一種查明案件事實的理性認識活動,應當是在控辯雙方對證據信息充分交換和占有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地分析和論證,而不同於體壇競賽,更不是玩弄技巧的訴訟遊戲,上述局麵的出現顯然與立法者的期望是相悖的。

對於這一問題的解決,目前學者和執法者有一個共識就是實行庭審前證據展示。這一概念源自於英美法係國家審判製度,其含義是指庭審前控辯雙方相互交換、知悉所涉案件的證據及相關信息的製度。在英美法係國家及其有英美法係色彩的日本等國,刑事訴訟法律規則中都明確地規定了證據展示的內容,盡管這一製度在各國從誕生初期發展至今一直存在著爭論。但是從總的趨勢看,這一製度不僅有助於審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正朝著擴大證據展示的範圍方麵邁進。前麵所列舉的我國刑事審判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就是庭審前控辯雙方信息渠道堵塞,如果庭審前雙方充分了解對方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充分交換意見,不僅避免了雙方打證據仗進行的隱蔽遊戲,將庭審對抗引入歧途,從而提高庭審效率,而且更能使雙方集中精力,進一步提高庭審質量。如何建立起我國的證據交換製度呢?在不違背刑事訴訟立法原則的基礎上,適當借鑒國外的經驗應當是比較有效的方法。其實,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已經有了證據展示規則的雛形。《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5、36條中進一步對《刑事訴訟法》中上述規定作了解釋,規定了檢察機關移送證據的範圍,特別是該《規定》第13條規定:辯護律師在法庭審理中認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檢察機關調取該項證據材料,並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該證據材料。這一條認可了辯方對控方不準備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的請求展示權。可見在證據展示的問題上,我國司法解釋也邁出了步伐。那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製度體係中,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刑事訴訟實際的證據展示製度呢?下麵,筆者從以下四個方麵具體談一些看法:

一、證據展示的主體

有人認為證據展示應當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辯雙方相互展示,證據展示的模式應當類似於預備庭的形式。筆者認為,證據展示的主體應當是控、辯雙方。控辯雙方在庭前依照展示的範圍向對方展示以後,應將所展示的證據形成目錄,法官在審判時,根據雙方提供的目錄所列舉的證據允許雙方示證,目錄以外的證據審判長可以要求不能出示。因為證據展示的目的,一是實現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均衡和平等,二是避免控辯雙方突然襲擊,提高法庭調查和辯論的質量。證據展示對庭審簡易化的意義在於控辯雙方達成一定的共識,使爭論的焦點明確化,增強控辯的針對性。所以,不應該通過法官參與證據展示。如果按照類似預備庭的方式由法官參與展示證據,容易使法官產生預斷,削弱了庭審中的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使庭審流於形式,從而失去了庭審的意義。依據法官在刑事審判中的地位和職責,即使參與證據展示活動,也隻能是主持人的角色,而絕不能在庭前全麵接觸證據,如果控辯雙方都能依照證據展示的規則去操作,證據展示是可以不要主持人的,這樣可以使證據展示的方式更靈活,程序簡便,易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