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對移送管轄問題的思考(1 / 2)

劉慶平

摘要:訴訟管轄製度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線”,承載著保障訴權、司法公正與效率等價值。訴訟管轄製度的構建及其運作應當以程序正義為首要的價值目標,以為當事人提供一個不偏不倚的公正的法院為其宗旨,使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獲得公正法院的保障。由於我國立法設計及實務運作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實踐中管轄無序問題比較突出。由於案件管轄問題的複雜性,本文僅對移送管轄問題作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移送管轄缺陷管轄權異議建議

筆者多年從事立案審判工作,接觸不少移送管轄的案件,發現移送管轄存在的一些問題與弊端,進而引起對移送管轄問題的思考,在此提出,與大家商榷。

一、移送管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移送管轄的概念,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有的認為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移送管轄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對案件有管轄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要條件,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必須查清的問題。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移送管轄隻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移送管轄的目的是為方便人民群眾進行訴訟,方便審判,保障法律規定的管轄的實施,以及對管轄錯誤進行補救。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用來糾正地域管轄的錯誤,但有時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用來糾正級別管轄的錯誤。本文就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問題作出分析。

二、移送管轄存在的問題及弊端

由於民事訴訟法對移送管轄的規定非常寬泛,導致在審判實踐中移送管轄案件的增多,也暴露出很多弊端。移送管轄存在以下問題:1.對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時間沒有限製,就是說人民法院在什麼時候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就什麼時候移送,不論立案時間長短。如有一案例,原審法院從立案到移送我院已有二年多時間。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後又移送到其他法院,其他法院又經過一審、二審,或者可能還要重審等等。經過多個法院的審理,給當事人很不嚴肅的感覺,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了審判資源,加重受移送人民法院的負擔,不符合公正與效率的原則。2.對人民法院移送管轄在審級上沒有限製。就是說不論哪一級人民法院發現無管轄權,均可移送管轄。3.我國的職權主義色彩比較嚴重,沒有規定可以依照當事人的申請移送案件,未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很多案件均是在當事人已接受法院的管轄,而法院卻依職權再進行移送,體現了法院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同時,移送管轄還成為法院搞不正之風等不廉潔行為的保護傘。從司法實踐上看,出現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地方保護主義作怪。某些法院明知對案件無管轄權卻違法受理,其目的是保護原告一方的利益,使法律的天平向原告傾斜。一旦被告據理力爭,再將案件移送出去。其次是受利益驅動,隻要原告到法院來交納訴訟費,就予以立案。被告不提管轄權異議,法院就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很好處理的就處理了,不能處理的或不好處理的案件為減輕負擔、逃避責任或轉嫁矛盾就以無管轄權為由將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4.暴露出我國沒有默示協議管轄製度。大陸法係國家均有默示協議管轄製度,因此大陸法係國家的移送管轄製度是與默示協議管轄製度相配套的一項製度,在適用移送管轄製度時與默示協議管轄製度相互協調,而我國則沒有這項製度。

三、移送管轄與管轄權的異議的關係與矛盾

管轄權的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並要求變更管轄法院的意見和主張。民訴法確立這一製度的價值在於,體現了對當事人的訴權尤其是對被告訴權的尊重,在當事人的監督下貫徹落實民訴法規定的管轄製度,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保證審判管轄權合法、公正。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從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與三十八條的規定中可分析出以下內容:二者的相同之處是起始期間都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但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處,比如:1.引起案件移送的主體不同。移送管轄是人民法院發現無管轄權引起案件的移送,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異議成立而引起的案件移送。2.移送案件的時間不同。移送管轄無移送時間的限製,隻要發現就可以移送。管轄權異議有時間限製,當事人隻能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他時間不能提出,當然也不能引起案件移送。3.移送管轄的案件一般都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為此涉及到案件移送後,對案件移送前所進行的訴訟行為的效力問題。訴訟提起之後,由受訴法院A審理,進行至一半,移送B法院。那麼在A法院審理階段,法官可能已經調查過證據,詢問過證人,當事人提出很多資料,筆錄記載完整,那麼A法院審理階段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在後B法院審理階段有無效力?管轄權異議隻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後但尚未進入實體審理中提出,故不涉及對案件移送前所進行訴訟行為的效力問題。4.受理案件移送的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發現無管轄權,采用公函的形式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以裁定的形式進行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