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於法律、法規不明確、立法出現空白等立法瑕疵而引發的案件,要達到法院之間的信息互動
人民法院接到這類法律依據不明確、難以明確適用哪個部門法作為審查依據的案件,應充分利用立案審查期限來進行研究討論,也可報上級法院請示,在上級法院指導答複下,穩妥辦理。上級法院、同級法院間還應長期加強組織聯係、協調工作,使法院之間信息暢通,經驗能夠及時推廣,要從司法為民的全局出發,從有利於案件的處理出發,遇到不同認識要多研究、探討。
(三)對廣大群眾切身利益而引發訴訟的案件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意識,對弱勢群體積極開展司法救助,注重維護社會穩定
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展示人民法院文明司法,公正執法形象,認識到司法為民沒有止境,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針對三費案件、勞動報酬案件、人身損害案件、下崗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製定相應的司法救助措施,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對人數較多的訴訟采取個案試點立案,根據結果決定其他案件處理,以點帶麵,有效化解矛盾,減少上訴、上訪,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與風險也為法院工作減輕了壓力,同時為維護社會穩定提出了好的工作途徑。
三、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處理敏感型案件
敏感型案件決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在經濟建設快速發展與社會轉型背景下出現的,關乎人權這一基本權利,觸動不同利益群體,考驗法治權威,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習俗等方麵的綜合性社會矛盾。如處理不慎,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尤其在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相關政策多有抵觸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在應對敏感型案件上,單靠法院或政府是難以徹底解決的。因此,必須在黨委的領導下,法院之間的互動下,相關政府的大力配合下,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製,形成司法和行政的良性運行,多管齊下,才能平穩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還應充分發揮訴前糾紛調解組織的作用和政府強大的管理和調解功能,依靠黨員幹部和群眾做工作,在源頭上化解矛盾,避免衝突激化,使多數糾紛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減少訴訟。
參考文獻:
[1]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審判》,2004(5)。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