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略論刑事被害人賠償權的完善(3 / 3)

第三,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應當綜合適當補償原則、區別對待原則、警示教育原則進行考慮,同時參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由法官裁量,確定賠償數額。

(三)增設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

所謂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是指“對遭受犯罪侵害而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從加害人那裏得到適當損害賠償的被害人,由國家給予一定的經濟上的補償,使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複的一種司法保護製度”。在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已勢在必行。可作如下設計:

第一,在補償對象和補償條件上,可將補償對象僅限於自然人。補償條件可規定為:一是被告人實施了觸犯刑法的行為;二是被害人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獲得充分的物質保障;三是補償範圍僅限於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生命健康遭受極大損害的被害人,財產犯罪的被害人不屬於補償範圍;四是被害人無過錯。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國家應根據其生活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而不應考慮其責任大小。

第二,補償方式為一次性金錢補償,以便於操作和執行。

第三,補償數額的計算,可參照《民法通則》《國家賠償法》《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製定統一標準,規定補償的最高和最低數額。對於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同時,國家補償製度禁止獲得雙重補償,如果被害人已從罪犯那裏獲得了足夠的補償,就不能再申請國家補償。罪犯補償的金額不足時,被害人隻能申請國家補償不足的差額部分。

第四,補償資金來源。補償資金的來源,可以設立專門的“被害人補償基金”,該基金的來源是:一是國家預算;二是其他社會資金。其他社會資金包括:(1)罰金的一部分;(2)監獄服刑者的勞動收入的一部分;(3)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者依法沒收財產後的變賣所得;(4)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的一部分;(5)上繳國庫無主財產的一部分;(6)社會求助的捐助。

第五,補償的程序,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補償申請的時間應為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之後兩年內。同時,補償受理權和決定權,可參照《國家賠償法》行使。

完善刑事立法、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權和國家補償製度,符合國家立法、司法實踐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具有許多訴訟價值實現的便利性和法律技術上的科學性,可以使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保護公民的私權不受侵犯,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實現我國法律體係的內在統一性,樹立我國法律良好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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