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是一個完整的生命有機體,拋開訴訟程序,去追求所謂的實體公正,恰恰對實體公正有著極大的危害。程序有其內在的價值,也不僅僅是一個過程,許多法律價值不是通過訴訟結局體現,而是通過訴訟過程體現。可以說,司法最理想的狀態是通過訴訟過程的公正獲得訴訟結果的公正。而一些錯案的發生,與沒有遵循法定程序有著必然的聯係。所以說,刑事審判按法定程序進行,並使它在查明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麵起到實際的作用,是今後刑事審判工作的思路和方向。
(三)保持控辯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新的庭審模式下,犯罪事實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就是犯罪分子,要通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控辯對抗,最後由法官進行判決才能確定。因此,在庭審中被告人是辯護方的當事人,是與控訴方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訴訟主體。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雖然代表國家起訴,但其仍是與辯護方相平等的訴訟主體,不應享有更加優越的法律地位。同時,加強被告人的辯護權,肯定和保障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我辯護的權利,聽取其他訴訟參與人陳述的權利,申請調查新的證據的權利等等。
(四)法官在庭審中保持中立
在審判實踐中,要樹立正確的證據規則的理念,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要以中立的心態判斷其真偽。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要予以堅決排除,要清醒地意識到違法證據對審判的危害。目前還不能對公安機關作出有效監督,對刑訊逼供又無法調查的案件就需要法官對案件的證據更加謹慎。根據簡單的孤證不能定罪的證據原則,如果控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由被告人口供得來並且不能排除這些有罪證據與口供的互相印證可以由刑訊逼供手段形成的可能,那麼即使控方列舉許多相關證據,法官也不能據此定罪。
四、人權保護對法官自身素質的要求
(一)關注人性
現代社會的法實質上是一種“尊重人的價值、維護人的權利、關注人的生存、重視人的發展”的法律製度。法官必須充分關注人性,真正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理念,在司法的具體運作過程中應當體恤人性的弱點,顧及人的內心感受。要求法官摒棄權力本位觀念,認識到司法權力具有派生性,權力是人民權利的派生物,並以實現人的尊嚴和價值為其終極目標。
(二)崇尚正義
正義是人類的崇高理想,也是法所追求的根本價值目標。法官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終局的裁判者,法官的人格是實現正義的保證。柏拉圖把法官形象地比喻為醫治人們心靈上毛病的醫生。法官應當在司法活動中自覺地將司法正義看成自己外在行為的內心信念,要以高度的責任感積極地實現對正義的追求,要通過審判實踐實現司法正義,再由司法正義造就司法權威,從而最終實現社會正義。
(三)忠於法律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司法正義和社會正義必須通過法官正確實施法律的專業實踐活動才能得以實現,法官的基本使命,就是準確適用法律。因此,忠誠於法律,正確地理解和實施法律,就成為法官遵循的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將法律視如自己的生命,視如自己的靈魂,堅決反對和製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等不良現象。馬克思曾說過:“法官除了法律外沒有別的上司。”這就要求法官具備剛正不阿、不畏權勢的品行,真正做到清廉、無私、奉獻、懲惡揚善、匡扶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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