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論沉默權製度在我國實行的現實性(2 / 2)

4.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訊問,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這條規定是與沉默權製度完全相背離的。這條法規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的義務。但犯罪嫌疑人不如實回答的後果沒有說。在實際辦案中,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而辦案人員在不能進行刑訊逼供、誘供、指名問供、輪番審訊等方式的情況下,隻能停止訊問,這與實行沉默權的國家,在犯罪嫌疑人明確表示行使沉默權之後,辦案人員立即停止訊問,效果是一樣的。

5.貴州省2002年徐廷才殺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徐廷才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和律師會見時,始終一言不發。就連訊問其姓名、年齡等程序性問題時,他也始終保持沉默,一言不發。案件曆時三百零六天,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有其他大量確鑿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徐廷才最終被貴州省法院判處死刑。筆者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也遇到過類似情況,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僅僅回答一些姓名、年齡等一些程序性問題,當問及案件的問題時,常有犯罪嫌疑人認定“有證據你們就判我,沒證據你們就放我”,然後就保持沉默。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始終保持沉默,但他最終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案例說明,沉默權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已經被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行使。另外,許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在推行“零供述”辦案製度,已有很多成功案例見諸報端。說明隨著偵查技術的提高,不再僅僅依靠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破案,這為我國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提供了先決條件。

綜上所述,在我國確立沉默權製度,既符合我國簽署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也能從我國現行憲法、法律中找到依據。在實際的刑事訴訟中,已有成功案例,所以,我國現階段確立沉默權製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四、在我國確立沉默權製度的一些現實性問題

(一)要改變我國現行的刑事政策

我國現行的刑事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政策有其曆史原因,是有罪推定的產物。而我國現在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之後,這一政策顯然已經不適應時代的要求了。學習先進的法律理念,克服思想障礙,跟上世界潮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權。

(二)要提高公安司法人員的素質,改進案件偵破模式

現在傳統的偵破模式,還是案發後進行摸底排隊,確定犯罪嫌疑人,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根據口供收集證據,然後移交檢察機關起訴。現在應改變為,案件發生後,立即盡可能多地收集證據,根據所掌握的證據,來確定犯罪嫌疑人,這需要我們偵查機關不斷提高偵查技術和手段。

(三)建立相應的保障機製

出台證據立法,完善證人出庭製度。建立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自白證據排除規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幫助權。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應到場。賦予律師相應的調查權;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全程錄音錄像,連續訊問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保證犯罪嫌疑人有合理的休息時間;對於刑訊逼供等案件建立舉證責任倒置製度;借鑒國外辯訴交易製度(口供換減刑),對如實供述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減輕處罰。

五、結束語

沉默權製度的實質是為了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禦力量,保障其基本權利,維護訴訟結構的平衡。沉默權製度的確立,有可能導致口供的喪失,但不是必然導致口供的喪失,也不必然導致犯罪率的上升,世界上有這麼多的國家確立了沉默權製度,就有它的必要性和科學性,它的根本意義在於尊重人格尊嚴,作為一個人,應該有選擇自由和意誌自由。刑事訴訟製度的不斷改進要走科學發展的道路,在我國現今樹立以人為本思想,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框架內,我們應大膽借鑒和吸收當今世界先進的訴訟製度和理念,開拓創新,促進我國法治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