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略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1 / 3)

呂智勇

摘要:本文分別從的合法性、實效性和邏輯性三個方麵對“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進行了剖析和質疑,並以治標和治本兩方麵對新時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重塑提出了立法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坦白抗拒沉默權選擇權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在中國早已是婦孺皆知,這一刑事政策的出台曾經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積極作用。然而,隨著我國司法理論的革新,社會自由進步和法治的不斷完善,人權觀念深入人心,“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正式載入憲法,於是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被提到前沿,人們開始重新審視存續已久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合理性,越來越多的質疑逐漸凸現。

一、對“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幾點質疑

1.“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邏輯性的質疑。“坦白”與“抗拒”都是在“有罪推定”原則下的表述,也就是在潛規則裏把每個犯罪嫌疑人設定為“罪犯”,而現代司法文明主張“無罪推定”,即把犯罪嫌疑人假定為無罪的基礎上推理、判定。當前,我國刑法已將“無罪推定”作為刑法基本原則之一,那麼在這個原則的引導下,對一個未經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所謂的“坦白”和“抗拒”又從何而來呢?既然坦白和抗拒是以有罪推定為前提的,那麼以這麼一個錯誤的前提出發,推定的結論又怎能合理呢?

2.“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合法性的質疑。第一,所謂“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發現後,在被傳喚、訊問時,或者在被采取強製措施以後,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實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為,所謂“抗拒”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如實回答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的訊問,采取不配合的態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兩種情形。“從寬”及“從嚴”是量刑方麵的問題,而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論處。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刑法原則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則體現。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從寬和從嚴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第二,無論是剛提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時適用的刑法還是現今的新刑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坦白”能夠從寬的什麼程度和不同方式的抗拒又能從嚴到什麼程度,也就是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沒有一個明確的實施標準,完全靠法官或是審判員來自由裁定,有錢有權的人可以賄賂或買到一個所謂的從寬,國家工作人員也有七情六欲,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又有利益可圖的情況下,又何樂而不為呢?在此,我不是踐踏法律和執法人員的公正與權威,而是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給好多人空子鑽,它促使了社會的腐敗作風的勢頭刮的更狂。

第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侵犯了人權,之所以這麼說,不是因為現行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權,而是抗拒中又包含不坦白即沉默,也就是說一直以來,沉默被作為抗拒來看待且從嚴處罰,這就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利。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也無從說起。

3.“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實效性”的質疑。首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句話對中國人來說耳熟能詳,因為它曾經陪伴中國法治製度走過了漫長的半個多世紀,在威懾犯罪心理、加速案件審理過程中立過汗馬功勞。然而,在這一政策一次又一次地被反複適用過程,也同時一次又一次地被扭曲、被濫用,以至於在社會上曾一度流傳這樣的說法:“坦白從寬、牢底座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樣一種歪曲的形態,反映了一種司法的“悖論”。國家鼓勵坦白,但坦白後將被定罪,並可能判重刑,法律禁止抗拒不供,可那些無視法律的奸滑之輩卻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逍遙法外。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看,既然坦白不一定從寬,抗拒也不會從嚴,那麼提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則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誤導和誘導,“坦白從寬”就成了變相的誘供,“抗拒從嚴”即成了逼供的翻版。也就是這種“悖論”造成司法人員的一種道德困惑,法律和司法倫理禁止對任何被訊問人的引誘和欺騙,以合法並違背司法倫理的方法獲得的審問證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