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誘惑偵查的法律規製(3 / 3)

四、對構建我國誘惑偵查製度的設想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製度與實行資本主義製度的西方國家有根本的不同,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製度並不完善,與西方國家的曆史文化,社會背景也不相同,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的成功經驗,但不能照搬,應結合實際,製定適合自己的法律規範。

1.確定實施誘惑偵查的主體。在我國現行偵查體製下,偵查主體隻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沒有資格實施誘惑偵查。

2.確定誘惑偵查的適用範圍。誘惑偵查一般適用於特殊類型的犯罪。如麻醉藥品、武器非法交易、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犯罪;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團夥犯罪或者有組織地實施重大犯罪。使用誘惑偵查應符合案情特別重大、采用其他措施難以偵破的條件,可限定在有關毒品,製造假幣、走私、販賣軍火、有組織犯罪等無被害人的案件中,以及係列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

3.確定誘惑偵查的對象。誘惑偵查是一種特殊的偵查手段不得泛化和濫用,應嚴格限製其實施的對象。應當限定“那些具有犯罪意圖或犯罪傾向,並正在尋找機會作案或可能繼續犯罪的人”。這樣可以使本來清白的人免於刑事製裁,同時,偵查人員免於受到操作違法或者犯罪的嫌疑。

4.確定誘惑偵查的適用條件。總體而言,誘惑偵查隻能在采取其他偵查手段不能偵破案件或有很大困難的情形下才能適用,它應當是偵查機關的最後選擇。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秘密偵查人員,隻能在采用其他偵查方式將成渺茫或者十分困難的情形下,才準許派遣”,我國誘惑偵查也應當確立這一原則,即使用常規手段不能或有很大困難偵破案件的情形下才能使用誘惑偵查。

5.確定誘惑偵查的使用程序。采用誘惑偵查措施應由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須向有偵查控製或監督權力的機關報批,在我國這類機關最好是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誘惑偵查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具有完全監督權。具體實施由負責案件偵查的偵查員報請具有偵查管轄權的偵查機關批準,同時須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我國正在建設法製社會,在構建法製社會的過程中,對於新型的法律現象不能回避,更不能漠視,應當及時地將之納入法製的軌道,使我國社會主義的法製切實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執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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