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法治校的理論和實踐(1 / 3)

鞏穩定

摘要:依法治校是我國行政法學界新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根本途徑。依法治校對於保障高等教育的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高等學校大學管理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實行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現代大學製度的重要內容和根本途徑。近年來,我國高等學校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積極開展依法治校活動,認真落實學校自主辦學權,依法實施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不斷規範、完善校內各項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學校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不斷加強和完善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製,在教學、科研、管理、人才培養等方麵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優化了育人環境,增強了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從整體上提高了我國各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的水平。本文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對依法治校進行探討,以進一步促進和深化對依法治校的認識,推進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的理論基礎

直到上個世紀70年代初,國外學者和司法界基本上運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考察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源於德國。傳統的公權力說,把公權力行使關係分為一般權力關係和特別權力關係。一般權力關係是指公民與國家的管理關係,特別權力關係是指包括學校在內的機關、事業組織或者公立設施的內部管理關係,前者受法律調整並接受司法審查,後者不受法律調整,不受司法審查。因此,長期以來教育領域一直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影響,按照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規則(又稱政策)來進行學校管理。上個世紀70年代,德國按照法治國家理論開始拋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從此,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教育領域讓位於法治原則。法治原則在教育領域取代特別權力原則,導致教育管理理念的質變。其表現形式為,教育領域要遵從法律保留原則。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製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不得代為規定根據。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學校管理中凡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權的事項,也要受法律調整,接受司法審查。特別權力關係雖然沒有成為我國教育理論和行政法理論的內容,但是自新中國成立到1994年我國沒有製定教育基本法,指導高等學校辦學的是國務院和教育部製定的行政規範,直到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受法律調整,沒有進入司法審查的視野。1995年我國製定了《教育法》,1998出台了《高等教育法》,這兩部法律的出台標誌著法律保留原則進入了高等教育領域,1998年我國法院產生了第一例對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的判例,法院開始對高等學校內部教育管理行為進行審查。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的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要“積極推進依法治校”。高等學校的依法治校實質上是在教育領域對特別權力關係的否定。

高等學校依法治校就是依法舉辦學校和依法管理學校。依法治校的內涵是高等學校的辦學權應當依法取得,超越法定的辦學權限,其行為為不合法,屬無效行為;高等學校的辦學權必須依法行使,否則為無效行為;高等學校行使辦學權必須接受法律監督,違法辦學、濫用辦學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在辦學過程中,首先必須明確學校、教師、學生的權利中哪些是由法律調整的範圍,也就是說,受法律調整的權利應當接受司法審查。隻有明確由法律調整的權利範圍,學校才能正確地依法行使辦學權。同時要求高校在製定內部規則時應遵循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高校作為一個開放的體係,麵臨著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機遇、挑戰。高等教育的發展需要從市場中吸取辦學資源,教育服務市場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尤其是加入WTO後,高層次拔尖人才的競爭將不斷加劇,調整學科專業結構、轉變人才培養模式的任務將更為緊迫,對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的衝擊逐漸加大。高校要主動適應市場就必須遵循市場法則。市場經濟同時又是競爭經濟,也就是要服從優勝劣汰的法則。而這些都迫切地要求我們能運用依法治校的理念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協調、處理好高校內外的各種關係及利益,來規範高校的各種管理,使各種資源在公平合理的秩序中正常運行,並得到優化配置,以發揮出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