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的出路
1.加強立法工作。盡快製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責,明確其執法主體資格,規範法律責任,重點要界定綜合執法機構與各行政主管部門職權劃分,從根本上理順關係,清理修訂現有關於城市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消除和減少法律衝突及矛盾,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規體係。加強立法解釋工作,解決有法難依問題。
2.合理界定綜合執法範圍。綜合執法應包含兩個層麵的內容。從橫向看,綜合執法內容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重點突出。以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為核心,適當集中其他方麵的職權。二是具有關聯性。綜合執法內容之間在性質等方麵應有內在聯係。三是易於操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執法工作不宜集中。“如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影響城市規劃的嚴重程序如何,該拆除還是該采取其他措施,處理起來就比較複雜,行政處罰該不該相對集中,如何集中,就需認真研究。再如,房地產管理中的執法,往往與房地產行政管理過程緊密聯係,有沒有必要成立專門的執法隊伍或者由專門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權就值得認真研究。”“還如煤氣、供熱管理和設施的管理,問題也比較複雜,不能簡單地集中行政處罰。”各地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範圍宜相對統一,便於實施專業化規範管理。從縱向看,應重心下移,突出區執法機構在執法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市、區執法機構職責權限應各有側重,市級執法機構重點負責政策研究、監督指導和重大執法活動的協調,具體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區執法機構負責。
3.逐步建立規範的綜合執法管理體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直接麵對廣大人民群眾和各種類型組織,擁有除限製人身自由之外的種種行政處罰權。從工商、稅務、技術監督、食品藥檢等行業的執法經驗來看,必須走規範化、專業化路子。通過規範化、專業化建設,可以確保全國法製的統一,促進各地業務交流,提高執法水平,樹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綜合執法機構名稱應規範。根據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綜合執法不宜再劃分為綜合執法行政機關和具體執法隊伍,一律應明確為行政機構。具體執法隊伍可設為行政執法局內設機構或直屬機構。在整個機構設置框架體係中,應堅持重心下移,市級應盡量精幹、綜合,重點突出加強區級綜合執法機構建設。
4.正確處理綜合執法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關係。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轉變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方式。推動政社分開,培育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將檢驗、檢測工作逐步社會化。規範明確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建立溝通協作機製。明確國務院、省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對下一級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職責,促進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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