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一些省審計廳陸續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的做法非常值得大力提倡,但關鍵還在於這些審計工作報告應是高質量、有分量的,而不是含糊其詞、無關痛癢的。因為,一方麵,缺乏地方審計執法機關的參與配合,審計總的執法效能就不能有效地發揮。在審計署每年掀起“審計風暴”的同時,地方審計機關也應有所作為。各級地方人大黨委會應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審計處理結果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重點審查,以此督促相關部門在處理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及審計建議時的消極不作為。避免審出了問題交給相應的處理部門後卻不了了之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麵,新修訂的《審計法》也體現出了這個要求,其第42條規定:“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此條是對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決定進行監督製度的規定。此條的增加,除了是為糾正現行地方審計機關審計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和審計決定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為了根治地方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反映,內部消化的弊病。這就是為什麼審計署年年掀起“審計風暴”,而地方審計機關鮮有回應的原因。我想這也是對地方審計機關觸動較大的一個方麵。
(二)運用好審計結果公布權
按照信息不對稱理論,人民和權力人就權力運用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如果這種信息不對稱持續存在或嚴重惡化,由於雙方追求的目標不一致,就會導致納稅人偷稅抗稅,而政府會橫征暴斂,社會矛盾會進一步激化。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權力人會適當公布其權力運用情況,也就是資源使用情況,但公眾可能看不懂,這樣就需要審計這個專職監督機構來審查,並公布大家都看得懂的結果。
“審計風暴”就是由審計機關依法公布審計結果引起的。它為當前的政務公開工作找到了一個新的突破口。審計機關應充分運用好審計結果公布權,就可以有效打破權力暗箱運行、問題內部解決的官場陳規,把公開、透明變成政府工作的製度和慣例,那麼必將有利於減少權力的腐敗,推動我國依法行政的進程。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列在國家行政機關序列,具有明顯的行政機關性質,沒有相應的司法職能和司法權力,所以,審計機構不是直接以權力製約權力,其製約權力離不開其他監督機構。國家審計主要是在運用審計權力獲取經濟信息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形成審計信息提供給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司法、組織人事部門,通過這些部門來實現對權力的監督和製約。借用一句話,可以形象地說明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督的關係:對公共部門經濟活動或權力人的監督,審計部門僅僅起到“探雷”的作用,還必須有紀檢監察部門的“排雷”行動跟進;同時,司法、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埋雷”者進行責任追究。
總之,審計結果公布後(特別是對那些嚴重違紀亂紀且屢查屢犯的單位和責任人,揭開其蒙在頭上的麵紗和遮羞布,讓違紀違法問題大白於天下),輿論監督的效應會激發起民眾的參政議政意識,司法監督再及時跟進,查出一個處理一個,會對權力人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反腐氛圍,也為各級審計機關創造了良好的執法環境,審計機關更應運用好審計結果報告權和審計結果公布權等審計權能,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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