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論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控製(1 / 2)

溫靜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發展是現代行政權發展的一個基本特征。我國法律法規賦予了公安機關大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嚴重損害行政正義。根據法律的最高精神和自然公正的最高法則,控製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最大程度地實現行政正義,是現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並決定作為、不作為或如何作為的權力。現代行政權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以來,為提高行政效率,進一步適應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步伐的新要求,世界各國法律紛紛賦予政府行政機關大量靈便行事、自行決定眾多有關涉及公民自由事項的權力,導致行政權力擴張,自由裁量權膨脹。我國法律法規同樣賦予了公安機關大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隨意執法、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損害相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近年來已成為引發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導源。本文試圖通過剖析濫用自由裁量權實施公安行政處罰的危害,進一步論述加強對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和控製的必要性,強化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意識,並就如何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控製途徑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濫用自由裁量權實施公安行政處罰產生的原因

1.允許自由裁量權在法製社會的合理存在,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產生的根源。“自由裁量權”就其基本內涵,是一種自由選擇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法製精神相背,法治原則最根本的一條是讓權力服從於法律。然而,法律規則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即立法者認知能力的局限性使法律、法規無法預見未來社會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決定法律規則永遠不可能達到像19世紀歐洲各國法典所追求的,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致的實情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同樣大量出現“可以”、“或者”、“以上”、“以內”等模棱兩可的語言,授權行政主體從可能的作為、不作為、如何作為中作自由選擇的權力。

2.行政審判“合法性審查”原則,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合法性審查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原則,換言之,即人民法院無權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適當,行政機關隻要不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即不存在越權行為,不受法院司法裁判,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享有不受司法幹預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立法將其“天然”排拒於司法審查之外,且不說對於那些懷有惡意的行政主體及公務人員,必然成了其公然恣意妄為、損害行政正義的尚方寶劍,就是對於那些心存良知和正義的執法者,日久也難免助長他們粗枝大葉、隨意執法的懶惰習性。

3.其他案外因素如來自領導層和上級機關的幹預,任務限製和不合理下達工作指標,也是造成濫用自由裁量權實施公安行政處罰的原因。一線執法者執法辦案,絕大多數都有人格的良知,都希望能夠公正執法,但執法的對象畢竟形形色色,其中不乏手握大權的領導,或與上級領導有著密切關係,這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幹預一線執法者辦案,“胳膊擰不過大腿”,最終結果往往是該重罰的降格處理,逃避了應有的製裁;有的該輕罰的卻因種種原因成為合法不合理的犧牲品。此外,公安機關每年都要組織嚴打整治或集中統一行動,每次都要下達各種指標。並且將指標的完成與否與獎優評先、職務升降掛鉤。為完成指標,挖空心思尋找案源,越權、違法處罰現象時有發生;而在法律規定自由裁量的幅度內,本應給予警告處罰,罰款也不違背法律規定的話,執法者的選擇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二、濫用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現實危害及加強控製的必要性

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濫用,是行政合法不合理的濫用,既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在裁決種類、裁決數量上的自由取舍,即作為的自由;也包括行政主體根據自己的好惡、違背客觀規律不作為或遲延作為的自由。它具有更大的隱蔽性,比如拖拉作風、官僚主義、專橫等,嚴重損害相對管理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是作為下的自由裁量行為,雖然對於行為人已作了懲戒性處罰或處理,從表麵上看,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這種作為,非但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反而隻能增加老百姓對行政執法的無奈和怨恨。而自由裁量權下的不作為或遲延作為,則更加殘酷,比作為下的自由裁量權濫用,危害性更大,因為這種濫用是以權力的極大損害為代價的,“它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鑽了法律的空子”。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製約,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本質。針對行政權擴張,自由裁量權濫用給行政正義和公民權造成的損害,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經開始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來控製和約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我們國家提倡依法行政、執法為民,堅持行政權來源於人民。行政權的核心內容並不僅僅體現在行政機關貫徹法律,而且還在於它對其所作的決定的合法性和內在的正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在公共生活中,對於權力的行使,人們不僅要求它是合乎法律的,更希望它是合乎正義的。公安機關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這種權力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被濫用的危險,也已經存在被不同程度濫用的危害,就必須加以控製和監督,以使公安行政權的行使,在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礎上,實現自然公正的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