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大抓大放,粗放執法。侵犯人權的現象,不僅發生在刑事執法上,還表現在治安行政管理方式的陳舊和粗放上。當前一些公安機關和民警對外來暫住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的管理存在歧視的現象,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時常在這種不平等的執法理念下受到損害。日常管理中,大抓大放的統一清查行動在維護治安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損害了部分群眾的合法利益。
存在這些問題,有公安行政執法人員主觀意識的原因,也有曆史的和一些在特定政治、經濟環境下的客觀原因:
(一)市場經濟的負作用導致公安權力的商品化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公權被異化為“私”權,為錢執法、為部門和單位利益執法,為個人利益執法的問題不容忽視,亂收費、亂罰款、亂扣押、亂沒收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二)監督機製不暢導致執法監督形式化
目前,公安執法監督工作麵臨著無力監督和監督無力兩個方麵的問題。首先,從內部監督來看,盡管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部門眾多,但力量分散,沒有形成合力,而且監督工作遠離基層和一線,機關化問題嚴重,執法監督工作沒有落到實處。其次,從外部監督來看,雖然監督力量龐大,但由於我們的執法工作沒有真正實現公開透明的陽光作業,使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缺乏暢通的渠道和有效的辦法,外部監督流於形式。
(三)公安民警法製觀念淡薄導致公安權力的特權化
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無論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民主的觀念曆來都較為淡薄,傳統思想中更多的是對權力的崇拜和強烈的“官本位”意識。現在許多行政執法人員所持的“借法行政”觀念仍然凸現的是人治大於法治、權力至上的價值取向。紅頭文件效力大於法律法規等現象常有存在,正所謂“黑頭不如紅頭,紅頭不如筆頭”,領導的批示要比法律法規有剛性。在權力與法律的衝突中,權大於法、情重於法,將法置於行政權力之下。如孫誌剛事件就是“我就是法”這種特權思想的典型表現。
二、強化公安行政執法中人權保障的對策
要強化公安執法的人權保障,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麵著手。
(一)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觀念
要強化行政執法中的人權保障意識,必須從根本抓起,培養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念。首先是要純正執法目的。公安機關既是保衛者、維護者,又是參與者、建設者,必須牢固樹立服務發展、執法為民的思想,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其次是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要從尊重人的生命、自由的價值這一基本點出發,並以此為指導思想,樹立平等的人權觀念,帶著深厚的感情做事,設身處地考慮人民群眾特別是外來暫住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境遇和疾苦,把關愛人、尊重人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努力促進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規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即把行政執法工作納入法律化、製度化、程序化管理的軌道,使行政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幾年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執法質量考核的實踐證明,執法質量考評是推動公安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辦案,發現和糾正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應該健全和完善。把年度考核分解為季度考核和每月考核,並將執法質量與執法單位和民警的獎懲、晉升掛鉤,通過提高案件質量來確保執法的嚴明和公正,實現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