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監督機製
法國大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會休止。”在某種程度上,檢察、法院在法律的授權下可以充當“審查者”的角色。特別是法院的行政訴訟是對公安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定救濟渠道,公安機關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實行者要接受法院的審查,法院運用法律手段全麵審查公安機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為更好地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偏差,公安機關應牢固樹立法治理念,主動配合並全麵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要自覺接受黨委、政府和人大、政協的監督。當前公安係統推出了警務公開的重大舉措,從檢查落實情況看,由於能夠還社會更多知情權和民眾更多參與權,其監督的效果相當明顯。
(四)落實救濟權利保障機製
威廉?韋德說過:“權利依賴救濟。”曆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反複證明,行政相對人是容易受到來自官方非法對待的一群個體,在一定意義上,對相對人的權利保障和救濟是一個國家或社會人權保障程度乃至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由於警察權力的強大,對警察控製下的相對人的權利保障就顯得更加重要。目前我國對這方麵的權利救濟主要有控告、申訴、複議、行政訴訟以及事後的國家賠償等方式。我國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律師會見製度,但司法實踐中,不少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基層公安機關的領導和警員存在著抵觸情緒,認為律師介入是對警察權威的挑戰,同時擔心律師和嫌疑人串供,為偵查和調查取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而以各種理由推諉或拒絕律師會見嫌疑人。因此要確保嫌疑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警察必須走出上述誤區,強化行政執法辦案中的接受抗辯和挑戰的意識,學會在有規則的對抗中凸現法治的力量。
我國現在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還麵臨錯綜複雜的社會治安形勢,還需要加強國家和法律的強製力,並促使其民主化來調整社會利益矛盾和衝突。這種社會現實決定了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需要用權利法則來規範社會,為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奮鬥。廣大公安民警隻有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才能切實做到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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