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強製醫療的執行,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正確理解和應用,強製醫療被當作為是對精神病人的特殊的懲罰措施,對其一關了之,在這種情況下精神病人的病情很難得到緩解,其人身危險性也很難消除,複歸社會遙遙無期。這就使強製醫療由社會防衛措施蛻變為變相的監禁,這不僅無助於社會防衛目的的實現,而且對精神病人的健康利益也造成了極大的損害。所以,強製醫療的執行必須通過立法加以完善,使精神病人在強製醫療過程中能夠得到良好的治療,消除其人身危險性,同時對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社會治安、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大的意義。據公安部統計,我國有嚴重肇事肇禍行為的惡性精神病人高達120多萬(近年來還有增長)。從實際情況來看,近年來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時有發生,有的在公眾場合、大型活動等公共場所肆意喧嘩、赤身裸體,嚴重地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有的甚至做出嚴重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從社會主義製度的要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對這部分精神病人更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社會安全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當今的立法越來越重視人權的保護,修改後的《憲法》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保障人權已經成為憲法權利。因此,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必須通過立法來解決,才能有效地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
四、建議強製醫療司法化
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強製醫療的適用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的,決定一經做出之後,精神病人一方不享有任何的救濟權,這不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按照現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凡是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重大權益的決定,必須由司法機關做出,這樣的結論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特別是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屬於法院不可讓度於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為行政機關的公安機關無權做出限製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司法程序來實現。
因此,筆者認為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應該由人民法院來決定,而非公安機關。況且,對精神病人適用強製醫療需要對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強製醫療的條件做出判斷,而判斷權正是司法權的本質,行政權的本質在於管理。雖然,目前國家尚未有相關的立法來明確強製醫療的司法程序,但實踐告訴我們應該考慮將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納入司法程序。
五、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經費應由政府承擔
對於有嚴重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往往收效甚微,因為對於有嚴重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家屬實際無力做到有效看管,在缺乏治療和專門監控的情況下,病人一旦突然發作可能會防不勝防。如果家中有個精神病人,整個家庭都會苦不堪言,但又無能為力,有時甚至會受到精神病人的攻擊和傷害。最好的辦法當然是送去精神病院治療,但治療費用卻讓人望而卻步。據醫療部門統計,全國的日治療費平均為50至70元(按最低標準計算),也就是一個月的治療費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按精神病短期的治療時間3個月計算,每位病人的醫藥費用開支即為5000至6000元,而具有嚴重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一般都需要長期治療。近年來,治療費用還在不斷上漲,如此高昂的治療費用是一般家庭所難以承受的。而按照現行做法,政府強製醫療的費用同樣是由精神病人的家屬承擔,這樣一來,導致很多家庭無力負擔,即使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也往往因為對其治療喪失信心,而不願意承擔強製醫療期間的生活和醫療費用,隻能任其流入到社會。同時,還存在外地和無法查明其監護人的精神病人,生活和醫療費用如何處置的問題。現在各地精神病院普遍經費不足,影響了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收治,各地財政對此卻很少投入,一個重要理由是財政緊張。如我省西安市公安局安康醫院,80%的費用無法落實。但是如果不由政府出麵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進行收治,那麼由精神病人造成的損失可能會更大,如對公民生命財產的損害、發生問題之後的各方投入、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以及城市形象問題等等,最終損害的還是社會安全和社會利益,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充分體現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由政府承擔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在強製醫療期間的生活和治療費用,能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矛盾,使因醫療費用問題導致精神病人得不到及時救治,而進一步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建議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或者參加醫療保險的,按照公費醫療和醫療保險的規定負擔,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擔;不享受公費醫療和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統一由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