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時事的演進――修改之必要
人口、資源、環境是當今世界所麵臨的三大國際性難題,而資源在這三大要素中居於基礎性地位。我國已加入WTO,自然資源性財產的權屬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賦於行政相對人的,對權力和財產的保護,國家同樣負有責任。各級政府對自然資源承擔著科學規劃、嚴格管理、積極保護、合理利用的重要職能,並肩負著執行法律和政策的重要職能。政府行政管理門類繁雜,僅行政法律法規就數以千計,自然資源保護管理即屬其一大部類,可見自然資源權屬涉及國計民生,與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近年涉及自然資源權屬的信訪案件,逐年增多,重大複雜疑難行政案申請行政複議的也在攀升,且複議機關層級較高;另據有關資料顯示,近年來全國法院有關自然資源權屬行政案件每年約受理14000件左右,占到一審行政案的20%左右,每年判決撤銷、確認違法的此類案件占到審結案件總量的20%以上。可見,對行政相對人來講權利何其重大,行政救濟製度何其重要。行政複議除囊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外,現已擴至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其他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案件;其監督範圍尚多適當性審查;其程序簡易,更注重“效率”。較一些發達國家,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起步很晚,可隨著行政法理論的日益繁榮,政府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對行政立法將更加關注。在法律中設定複議前置,著眼點在於雙重強化行政和司法權權能。我國行政係統上下級屬領導關係。行政複議是實行政府內部層級糾錯的機製,複議前置之積極作用不容輕視。鑒於目前自然資源權屬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小,而其被訴行政確權行為又極其有限,且在人民法院對一些重大複雜的社會問題尚無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現該複議前置適用範圍過窄,應有條件地適當放寬適用複議前置的涉及自然資源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益無害且很有必要。是否可將因不服自然資源行政登記等一些具體行政行為,列入適用複議前置的範圍,正是筆者題中之義。
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組織的基本權利。要建立誠信、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靠優良的法製保障,還要樹立司法終決的權威。入世後,我國已將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或者配額有關行為列為司法審查範圍。法律設置行政終局裁決權,固然有積極合理的一麵,更尊重權利才是當代司法的根本理念。行政相對人的自然資源權屬盡管是正確,但有可能發生錯誤,這就必須有讓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及時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該法第二款所特指省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其性質充其量也不過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該最終裁決如無可訴性,顯然與行政訴訟法的精神相悖,也不符合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所作出的承諾。行政係統的內部監督也畢竟有限,司法才是對行政機關最有力的外部監督。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導致腐敗。對法律的廢、立、改活動,也得與時俱進,以充分彰顯法律作用。
綜上所述,對被訴涉及自然資源權屬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放寬其複議前置的適用種類;並對該法條第二款及相關章、條、款、項、目應及時修改;取消“單一型”最終裁決。即為筆者之主見。我想這也是崇尚法治人們的共同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