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政權在行政強製執行製度中的地位(3 / 3)

第三,加大了強製執行製度的運行成本,難以實現執行效益的提高。按照經濟分析法學的觀點,任何一項法律製度的設計都必須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即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反觀我國的行政強製執行製度,其設計是有悖於效益原理的。從表麵上看,現行體製的運作似乎對行政相對人一方比較有利,但事實上社會卻為此付出了極高的成本。首先,由於現行體製采取的是類型化處理的做法,因而立法機關就不得不去尋求一種相對合理的標準,以便劃清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強製執行權。其次,立法機關還必須為法院和行政機關設立兩套不同的執行程序。同時,當強製執行違法且造成損害時,勢必會引起兩種不同的賠償請求,這也需要分別作出規定。可見,圍繞著現行行政強製執行體製所付出的立法成本、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都是極高的,但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率卻得不到相應的提高。這種狀況的形成,不能不令人對現行行政執行體製本身的合理性產生疑問。

可見,行政機關理所當然地擁有行政強製執行權。但是,如果將行政強製執行權全部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勢必不堪如此重負,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和法製建設的不斷推進,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通過“打官司”解決各種糾紛觀念,正逐步地為人們所接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製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的方式解決各種糾紛的任務勢必進一步加重,在此種情況下,將行政強製執行權全部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則更是不可能的。因此,行政機關行使一部分行政強製執行權是客觀實際的需要。另外,由於現代生活節奏加快,對行政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不僅程序繁瑣,而且時間太長。從行政效率的角度考慮,把對相對人權益影響不大的強製執行交由行政機關執行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我認為為了解除行政權在現行行政強製執行體製中的尷尬地位,充分發揮行政權的作用,應當使行政權在現行行政強製執行體製的基礎上,提高行政權的地位,使行政機關擁有獨立的、完整的行政權。這也有利於政府職能的轉變,加大政府的執法力度。也符合政府改革中“減少行政審批權、行政許可權,加大行政執法權”這一行政權重新配置的趨勢。尤其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後,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政府參與意識逐漸淡化,監督意識逐漸增強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平競爭,為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必然要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者予以嚴懲,必然要加大執法力度,而執法力度的核心就是行政製裁,而行政強製執行權恰恰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製裁最及時、最有效的保障手段之一。

參考文獻:

[1]寧立成,《論我國行政強製執行權力的分配》,《湖北社會科學》,2005(1)。

[2]應鬆年,《論行政強製執行》,《中國法學》,1998(3)。

[3]石佑啟,《論我國行政強製執行的模式選擇及其運作》,《河北法學》,2001(2)。

[4]朱新力、項新,《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2000年年會行政強製部分綜述》,《行政法學研究》,2001(2)。

[5]胡建淼,《論中國“行政強製執行”概念的演變及定位》,《法治論叢》,2003(1)。

[6]楊本娟,《行政強製執行若幹問題芻議》,《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04(1)。

[7]李萬業,《論行政強製執行的程序》,《河北建築科技學院學報》(社科版),2005(9)。

[8]楊海坤、劉軍,《論行政強製執行》,《法學論壇》,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