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淺析票據詐騙的行為方式(3 / 3)

冒充票據權利人代理人行使票據權利是冒用他人票據的另一種方式,冒充票據權利人的代理人一般需要行為人采用積極的虛構事實手段,比如,編造謊言進行欺騙或者偽造授權委托書、代理協議書等,但是在行為人提示票據後,交易對方誤以為行為人為票據權利人的代理人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不需任何積極行為或表示即可達到詐騙目的,這種隱瞞身份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同樣構成冒用他人票據的票據詐騙。

四、其他利用價值基礎不真實的票據進行欺詐的行為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類型,即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行為。

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賬戶上實有的存款數額的支票。簽發空頭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在形式上具有合法出票人身份,屬於濫用票據權利進行票據詐騙的行為類型。簽發空頭支票通常表現為如下情形:一是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二是出票人故意超過存款數額或允許墊借的數額簽發支票;三是在付款提示期限內出票人提回存款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支票不獲付款。司法實踐中認定時需注意的是,雖然,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嚴重的票據違法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都與詐騙有關,關鍵要看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一般可以從行為人簽發空頭支票的原因、行為人履約能力、行為人簽發空頭支票後的表現、行為人收取他人財物後的表現等方麵進行綜合判斷,分析行為人簽發空頭支票的原因一般是看行為人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是為了拖延履行債務還是純粹就是沒有打算履約,分析行為人履約能力是看行為人是在進行交易活動的過程中發生、一時的資金困難還是以交易活動為幌子,騙取他人財物,所謂簽發空頭支票以後的表現是指行為人是積極籌措資金彌補賬麵餘額不足,還是根本無意償還債務,行為人收取他人財物後的表現是指行為人是積極設法履約還債,還是逃之夭夭。

簽發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簽發的支票上加蓋與其預留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處的財務公蓋或支票簽發人名章不一致的支票。根據《票據法》第83條、《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行為人預留在開戶銀行的簽名或印鑒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如果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支票將遭到拒付,行為人正是利用這一規定打時間差騙取他人財物。與簽發空頭支票詐騙的認定類似,在認定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的支票詐騙時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另外,所謂與預留印鑒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隻要是故意使銀行審核時拒付即可。如果行為人在簽發支票後又故意更換其在開戶銀行預留印鑒之一部或全部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這種情形與簽發支票後抽逃資金使支票不獲支付的情況是類似的,其實質還是一種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一致的支票行為。隻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更換預留印鑒以使其簽發的支票不獲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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