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淺析票據詐騙的行為方式(2 / 3)

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使用自己偽造、變造的票據,此時行為人既實施了偽造、變造票據的行為,又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行為,由於兩種行為具有刑法上的牽連關係,根據刑法牽連犯認定原則,應擇一重罪認定。如果以偽造、變造票據論,則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行為是從重量刑情節,如果以使用偽造、變造的行為論,則行為人的偽造行為是量刑的從重情節。二是使用他人偽造、變造的票據,行為人隻實施使用偽造票據的行為,實際實施一種犯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人偽造票據的行為隻是案件的一個事實情節,對於認定與處罰作為使用偽造票據的行為則沒有影響。

二、明知是作廢的票據而使用

何謂作廢票據?學界理解不一,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指付款請求權已經實現,自始無效或者被法院宣告無效的票據”,但“作廢票據並不當然包括過期票據”;第二種觀點認為,“作廢票據是指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這裏作廢一詞是廣義的,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第三種觀點認為,“所謂作廢票據是指按照票據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包括已經實現付款請求權的票據、票據法規定的無效票據、銀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據和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過期票據等四類票據。”

筆者認為,所謂作廢就是因失效而廢棄,應有一個從有效到無效的發展變化過程,因此,作廢票據隻能包括付款請求權已經實現的票據、過期票據和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三類。付款請求權已經實現的票據是指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票據所代表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法律上宣告消滅的票據。過期票據是指因超過法定的票據時效期限而致票據權利在法律上宣告消滅的票據,主要包括《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列舉的四類逾期票據。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判決除權的票據,此外,一些學者認為因國家更換票據版本而廢止使用的票據以及破產、倒閉、被吊銷執照或被依法撤銷企業應及時交回但未及時收回、流失到企業有關人員手中的票據也屬作廢票據。

明知是作廢票據而使用之主觀方麵的“明知”和客觀方麵的“使用”基本上與上述明知是偽造、變造的票據而使用中的“明知”、“使用”相同,此處不贅。

三、冒用他人的票據

冒用他人票據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名義,支取、使用、轉讓自己不具有支配權利的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冒用的本質特征在於身份的假冒和名義的擅用,且以實現票據的價值為目的。”

冒用他人票據可以分為兩種基本行為類型,一種是非票據權利人采用欺騙手段使他人誤信其為票據權利人,另一種是行為人雖然不直接冒充票據權利人,但是卻采用欺騙手段使他人誤信其為票據權利人的授權代理人。司法實踐中冒用他人票據詐騙可能多種多樣,究其實質不外乎虛構身份或隱瞞身份,虛構身份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相信自己為票據權利人,而使用語言欺騙、偽造身份證、介紹信及身份證明等方法,謊稱自己就是票據上記載的權利人以騙取他人信任,並以票據權利人的身份行使票據權利。隱瞞身份則是行為人在別人誤以為其是票據權利人的情況下,故意不作說明與解釋,利用別人的認識錯誤,冒充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