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亞洲犯罪被害補償法律製度研究(2 / 2)

三、關於補償金

在日本,其補償法沒有對補償的數額作具體的規定,隻規定了計算的原則:即犯罪被害的給付金額,按照政令所確定的基礎額乘以行政命令所確定的倍數所得的數額;如果申請人作為被害人的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額為再除以其人數所得之數額。如果物價有變動,補償金的變化,采用調整給付基礎額的方式進行調整。到2000年為止,給付金已經調整過三次。按照2000年的標準計算,遺囑補償金每人最高額為1079萬日元;最低額為220萬日元;重傷害補償金額最高為1273萬日元,最低為262.5萬日元。對於犯罪被害補償所需要的經費,由政府(警察廳)逐年編製預算支應,每年約需要5億日元。日本補償法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補償金的給付要受限製:(1)依該法規定,按照一般社會觀念,如果給付補償金不妥當,那麼就部分或者全部不予補償;(2)該法第7條規定,如果按照其他法律規定,補償應減少或者完全不給;(3)該法第8條規定,申請人已經獲得損害賠償,那麼給付金應減少或者完全不給。

按照韓國救助法規定,救助金分遺囑救助金和重傷救助金兩種,均為一次給付。申請補償需要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一是加害人不明或者無力賠償;二是因為犯罪被害而使生活陷於困難;三是因為在涉及自己或者他人的刑事案件中提供、陳述有關證據資料或者作證而被害。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給予救助金的全部或者一部:被害人與加害人有親屬關係,包括事實婚姻關係。被害人引起犯罪,或對該犯罪的發生,被害人有司歸責的事由。其他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拒絕給予救助金的全部或者一部符合情理。

按照台灣的補償法規定,補償經費的來源有三:一是法務部編列預算;二是監所作業者的勞動報酬總額中撥出一部分;三是犯罪行為人因為犯罪所得或者其財產經變賣所得。主要包括如下一些費用:被害人受傷所支出的醫療費,被害人死亡所支出的喪葬費,支付被害人生前所扶養的人的扶養費用,支付受犯罪侵害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者減少的被害人的生活費,死亡被害人的遺屬和受重傷的被害人也可以申請補償金。另外,如果被害人以外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者申請會被駁回:故意或者過失使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的先順序或者同順序的遺屬死亡的;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申請遺屬補償金的先順序或者同順序的遺屬死亡的。如果斟酌被害人的遺屬與行為人的關係或者其他情況,按照一般社會觀念補償被害人顯然有失妥當的。

四、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之啟示

從各國的實踐經驗來看,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既體現了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接濟的重視,也有利於彌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民事部分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虛化的缺點,更是刑事法製發展的潮流與趨勢的要求。從現有的國外立法例看,有些國家製定了單行的補償法,如日本的《犯罪被害者等給付金支付法》。有些國家則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做原則性規定,並另行製定單行法、條例加以詳細規定。如法國在其《刑事訴訟法》第14編中,既對請求補償金做了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關於補償金決定的訴訟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規定。從我國司法傳統和司法實踐來看,筆者讚成在目前由各省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規,以規範地方補償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製定全國通行的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法或相關條例。必要時可將我國的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分為實體和程序兩部分內容。實體內容可製定單行法,稱之為《刑事被害人保護法》,立法應該規定由司法行政機構和民政機構共同作為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機構,其經費來源由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構成。二是單獨製定《刑事被害人補償法》。將補償的原則規定放在刑事訴訟法中,而其他的程序和具體規定補償對象、範圍、條件、方式、數額等內容則單獨在專門的補償法規定,並且詳細規定補償的申請、受理、做出裁定的程序、上訴的期間等內容。

參考文獻:

[1]許永強,《刑事法製視野中的被害人》,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2]楊正萬,《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從訴訟角度的觀察》,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

[3]正義網,http://www。jcrb。com/zywfiles/ca5420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