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淺論職務犯罪及其預防(1 / 2)

安毅

摘要:查辦職務犯罪是我國檢察機關的一項曆史重任,關係著我黨反腐敗鬥爭的成功與否。本文對職務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新時期職務犯罪的原因進行探討,並提出構建科學的防範機製的一些對策。

關鍵詞:職務犯罪特征成因對策

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掌握著支配、使用和管理公共財務的權力,他們中的一些人把權力直接或間接變成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即通過權力與金錢的交換,以犧牲國家或集體的利益為代價,不惜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來滿足個人和小團體的利益。查辦職務犯罪關係著我黨反腐敗鬥爭的成功與否,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

一、職務犯罪的特征

(一)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與其職務活動具有相關性

法律意義上的職務,是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授權或者合同約定而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從事一定範圍內的管理活動的資格及相應的權能。所謂與職務活動具有相關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時是與行使職務上所形成的權利義務相聯係,圍繞著其職務所設定的具體權能而實施犯罪活動。職務犯罪的這一特征,揭示了職務犯罪存在的特定區域,就是作為一類特定的犯罪類型是存在於特定的範圍內的,否則,就不屬於職務犯罪的範疇。

(二)職務犯罪具有背職性

將刑法中具有不同罪刑規範內容的犯罪歸納進職務犯罪,並不單純以“職務”來限定的。更深層次地分析,則在於其侵犯的客體具有相同之處。依法授權或者合同約定而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就是要正當地行使其權能並積極地履行其相應的義務,而在職務犯罪中,行為人恰恰違背了這一定期特定化的義務,這是對其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基礎,也是刑事可罰性的基礎。

(三)職務犯罪是依照刑法具體罪刑規範的規定應當由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

這是職務犯罪的法律特征。從實踐中看,由依照法律依法授權或者合同承擔一定職務的人員實施的危害行為類型很多,有些從實質的社會危害性判斷上並不比一些已經規定為職務犯罪的情形的程度低,但是從罪刑法定主義出發,不能以犯罪論處,隻能依據行政規章或其他紀律性規範予以處理。比如性賄賂問題。

二、產生職務犯罪的成因

(一)職務犯罪的共同原因

1.新舊體製交換中缺陷疊加為某些職務犯罪提供機會。經濟體製改革的過程也就是新體製的確立過程,在雙重體製並存的情況下,舊體製和新體製在發揮有效調節的同時,為一些犯罪提供了條件和機會,所以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交叉,私有製和公有製的混合給一些貪欲膨脹的人有可乘之機。

2.官僚主義現象仍是現行幹部製度中存在的一種弊端。這種現象必然會導致濫用權力或不正確行使權力,致使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瀆職犯罪的產生。一些負有管理國家某項事務的職權的工作人員,不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對人民發號施令。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前社會上會出現一些令人發指的利用職權對無辜的公民進行非法管製、非法拘禁、報複陷害、刑訊逼供等職務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3.不正確的價值觀是產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社會分配不公是我國社會當前存在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勞動或很少勞動,就能一夜之間成為腰纏萬貫的富翁,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普遍不高,使他們產生出一種不平衡和攀比心理。當他們不能通過自己的工資收入來滿足這種攀比心理的時候,出賣手中的權力,就成了他們滿足私欲的唯一途徑。

(二)職務犯罪的特有原因

除上述一些造成職務犯罪的共同原因外,還有造成職務犯罪的特有原因。筆者總結的有以下幾種:

1.國家職能的某些直接操作者在職務上的便利為職務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地操作著國家的某項職能,承擔著某種職務,這就為他們利用職務進行各種犯罪提供了方便條件。所以,在我國職務犯罪常常與行業不正之風聯係在一起,具有行業上的特征,即對國家某項職能的直接操作,易滋生某些有行業特征的職務犯罪。當然,這倒不是說直接操作國家職能就一定產生職務犯罪,但它畢竟為實施某種職務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