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我國刑法中死緩製度的思考(2 / 2)

2.增加“對於在2年考驗期內有積極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將作為再次減刑時的重要依據”的規定。

3.比較複雜的是對於既有重大立功表現,又故意實施了性質較為嚴重之罪者,如何進行減刑處理:(1)有重大立功表現兼嚴重故意犯罪的,一般不予減刑,但嚴重故意犯罪在前且重大立功表現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慮減為無期徒刑;(2)有重大立功表現兼較重故意犯罪的,一般減為無期徒刑。其中,較重故意犯罪在前且重大立功表現又非常突出的,可以考慮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適用該法定刑幅度內較高刑罰;(3)有重大立功表現兼較輕故意犯罪的,一般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該法定刑幅度內較高刑罰。

隨著當今世界廢除死刑的呼聲日高,廢除與恢複死刑的反反複複成為一些國家保留並限製死刑的特色。這雖然反映了長期保留死刑製度已不可能,但廢除死刑又絕不是短期內能夠實現的。因此,保留死刑但嚴格限製死刑,減少死刑的適用仍是當今世界多數國家的現實選擇。這一現象表明,我國的死緩製度是符合當今世界刑法發展主流的。死緩製度貫徹了“少殺、慎殺”的政策,使判處死緩的罪犯得到改造,使消極因素轉成積極因素,符合我國刑罰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目的;同時也贏得了國際上的讚譽,有的國家如日本在討論刑法修改時,一些學者還主張引進我國的死緩製度。我們應當在司法實踐當中進一步發揮限製死刑、減少死刑適用的功能。隨著國際社會日漸融合,國際合作不斷強化的態勢下,我國向廢除死刑邁出的步伐是不可阻擋的。我國的死刑製度不僅要順應香港、澳門回歸之後的需要,同時也要適應刑事犯罪領域內國際合作的需要。盡管廢除死刑有賴於政治、經濟和文化製度的發展變革,有賴於我們綜合國力的提高,有賴於刑事立法決策方麵對死刑認識態度的轉變,還有賴於廣大民眾報應觀念的淡化和人道觀念深入人心,等等,但這畢竟不是遙遙無期的事情。今後,中國人民的民主法製觀念必將大大加強,人的生命與價值會受到最大程度的重視,我國在法律上大量減少死刑規定,實際中更是極少適用死刑;即使是適用死刑,也隻是適用死緩,由此過渡到死刑的名存實亡,直至最終消滅,這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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