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論單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2 / 3)

二、單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有了對“單位”的界定,顯而易見單位犯罪是個人犯罪的對稱,它是針對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提出的。1997年修訂後的我國新刑法典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這一規定,可以對單位犯罪做出以下的界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犯罪的是單位犯罪。這是指的“單位”既有法人單位,也有非法人單位。

筆者認為,單位犯罪有其特殊性、複雜性、多樣性,闡釋單位犯罪概念應立足於立法原意、刑法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國情、現實社會實際情況,同時體現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征、形態、特點、內涵,考慮到單位犯罪的主體、罪過,綜合評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國刑法體係上切合實際的單位犯罪的概念。由此,筆者認為單位犯罪概念應為: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他合法組織機構,為了自身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而且,單位犯罪應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主體的複合性。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簡單組合,而是一種既不能脫離自然人而獨立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優於單位成員而構成的特定組織形式。

2.主觀罪過的多樣性。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應當具有多樣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還存在混合罪過形式,並且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規定對單位犯罪是適用的。

3.客觀表現的整體性。任何一種犯罪,都是通過一定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同樣,在單位犯罪實施過程中,所有的行為歸根結底也都是由自然人作為或不作為得以客觀實現的。

4.嚴格的法定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刑”,這是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無論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須有刑法條文的明確規定,即具有法定性。

三、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單位犯罪的研究中,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本質,即單位到底是因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擔刑事責任還是對其組成人員的犯罪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問題,曆來是單位犯罪研究中的難題。在堅持後一種見解的場合,通常主張應以單位組成人員為中介來追究單位刑事責任;而在堅持前一種見解的場合,便主張不應以單位內自然人行為人為中介而應根據單位自身特征直接追究單位刑事責任。從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的探討及司法實踐的實際操作來看,仍然是以“經單位集體討論或單位負責人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單位犯罪的核心要件的,並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筆者認為,應當從實際出發,結合單位自身的業務範圍、組織結構、規則製度等客觀特征來考慮單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