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論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界定(2 / 2)

(二)共謀明確的實行過限認定

如果共同謀議的內容明確具體,凡發生了超出共同謀議範圍的情況,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謀議危害範圍或危害限度的行為,就要考察各共犯在犯罪當時主客觀的具體表現。根據共同犯意形成的時間因素,共同犯罪可區分為事前通謀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實施超出共同謀議的行為,如果其他共犯當時不在場或對此情況既不知情、又未實施,因而實行過限的行為隻能由行為人自己負責,其他共同犯罪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實行過限行為不屬於共同犯罪的範疇。例如:甲、乙共同入室盜竊,甲入裏屋,乙在外屋,甲在盜竊後見床上一女子在熟睡,就乘機強奸了她,在外屋盜竊的乙對甲的強奸行為全然不知,故乙對甲的強奸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三)共同實行犯中共同犯罪實行過限與結果加重犯的界限

共同犯罪實行過限與結果加重犯的區別問題,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領域都存在較大爭議,尚無定論。例如:甲、乙為向丙尋仇,共同持刀對丙進行傷害,由於丙的激烈反抗,致甲被打倒在地,於是乙單獨繼續用刀向丙的背部猛砍、猛刺,最終一刀砍中丙的腿部動脈,致使丙流血過多而死亡。甲是否對丙的死亡結果負刑事責任,對本案的分析與處理涉及到結果加重犯問題。我國刑法理論界認同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結果加重犯,但由此產生的問題紛繁複雜,造成司法工作者對行為人相應刑事責任認定上的困惑。筆者認為,在共同犯罪人對預謀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實行過限與結果加重犯兩者之間界限,其關鍵在於考察除實行過限行為人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的行為造成之結果是否有過失。

總之,共同犯罪中實行犯過限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在理論和實踐領域仍有許多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隻有從不同角度對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相關行為的主觀意誌狀態進行具體分析,才能正確判定共同犯罪實行過限是否發生並據此對各共犯區別對待,依法公正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為進一步完善刑法共同犯罪理論和指導司法實踐,在全麵總結大量實踐判例經驗的基礎上,該領域的刑事立法應有所突破,以便更好地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做到罰當其罪,不枉不縱,保證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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