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網絡中傳播作品的著作權人遇到的問題
(一)網站是否有權改編他人作品
現在各大網站為了豐富其提供的服務內容,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私自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他人的作品,使不少著作權人備感頭疼,且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著作權法中規定,對於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其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對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而且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這些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因此,對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不能因為網站在進行這方麵的活動,實施這方麵的行為就無從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網站是否有權傳輸他人作品
網站上轉載的傳統媒體上的作品是通過計算機被轉換成了機器可識別的二進製編碼,這並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因為它並未形成新的作品。因此,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在網站上同樣享有著作權。網站從互聯網上將作者的作品下載到其計算機係統內或者轉換成數字化作品存儲,並通過服務器將作品上載到網絡上是一種傳播使用行為,是一種新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可以在網上進行傳播使用。
在新的著作權法中就增設了一條著作權人新擁有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這一權力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其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文學、藝術及科技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它有別於傳統的著作權權利。
其一,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同於複製權。傳統的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正如前麵所提到的,複製被賦予了新的含義。但即使是網絡中的複製概念也僅指一次又一次製作複製品的活動,而作品在網絡上傳播是一種動態和交互的過程。因此,複製權不能像信息網絡傳播權那樣反映權利人對其作品在網絡中傳播的控製。
其二,它不同於發行權。發行權是指文學、藝術及科技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授權通過出售或者其他所有權轉讓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和複製件的所有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第六條議定聲明強調“原件和複製品”專指可作為有形物投放流通的複製品。但在網絡中傳播的信息不屬於有形物,這是兩者的重要區別。
其三,它不同於廣播權。廣播權是指以無線的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專有權利。傳統的廣播受時間、空間的約束,播放的內容順序由作為播放者的電台和電視台單方確定,且這種傳播是單向的,公眾隻能被動接受,而網絡傳播則擺脫了時間和空間的限製,具有雙向性和交互性的特點,用戶可以選擇時間和地點來接收作品,並自行確定播放的內容和順序。
所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出現是順應了著作權在網絡環境中的需要,是非常及時地保護了著作權人在網絡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