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淵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在網絡領域中,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之間及傳統著作權人在網絡中所遇到的問題,並進一步討論了關於網絡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有關界定。
關鍵詞:網絡作品複製彙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近年來“網絡”一詞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它已經成為了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飛速發展的信息網絡技術被我們稱為又一次新的技術革命。它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諸多的問題。在法律領域中,著作權方麵的問題逐漸顯露了出來,就目前來看,問題的產生基本涉及到兩個方麵。
一、網絡服務商在經營網站時遇到的問題
網絡服務商根據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我們在這裏談到的主要是後者。作為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他們在經營網站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尤為突出。例如全國較大的網站新浪網就另一較大網站搜狐網對其短信頻道,財經頻道,及體育頻道等網上資源大規模剽竊,抄襲及侵權行為提起過訴訟。隨後搜狐網也宣布了新浪網抄襲的若幹證據,並也向法院起訴新浪網抄襲和不正當競爭。因此,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幾個問題:
(一)著作權所要保護的客體範圍
就以上所述的兩家網站互相提起有關著作權的訴訟而言,他們大量的證據中相當一部分屬於時事新聞。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中指出:“時事新聞,指通過紙張、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因此他們就此所引發的爭議是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不能因為時事新聞被網站這一特殊傳播媒介報道就劃分到了所保護的客體範圍之內。
(二)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法中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對於網絡工作人員或其他作者自我創作的作品在網站上發表,它已經具備了獨創性並且無可非議的是智力創作成果。其以網絡數碼頁麵代替紙、膠片、磁帶等傳統媒體,成為了文學口述、音樂、戲劇、曲藝、美術、攝影、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等的集合,這些作品被我們稱作網絡作品。其特點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並在互聯網上流動的,沒有任何時間和地域的限製”。而對於這些作品的可複製性目前還存在著一些不同的看法。一部作品在網上傳播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係列的複製行為,包括有人將作品數字化後上傳到網絡的行為,也包括為了使作品能夠被他人訪問而由係列服務器所做出的自動複製。另外,它還包括訪問者在閱讀該作品時,在自己所使用的計算機中發生的暫時複製。爭議較大的是對第三種暫時偶然複製的看法。美國1995年9月公布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知識產權工作報告》――《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即通稱的白皮書傾向於保護版權利益,它認為複製在計算機網絡上的傳播是廣泛存在的,並且特別提到也包括在瀏覽中的暫時複製。而在我國的立法中目前尚無相關的明確規定。但是,網絡作品具有可複製性是可以肯定的。
因此,網絡作品不但能夠包含許多傳統作品,而且根據網絡本身的特點,不斷產生出新型的具有作品特征的網絡著作權形式。
例如:對於網頁其中的具體內容,我們在前麵已經提到需要進行分別劃分來確定是否享有著作權,由於網站工作人員自我創作的網站享有著作權,而對於網頁的版麵設計來講,它是一種作品的形式,各個網站提供的內容服務基本相同,但其各自的網頁設計都擁有自己的風格,是經工作人員自行設計出來的,因此,作為網絡著作權形式的一種,它受到法律的保護,網站對其享有著作權。
而對於網絡中的多媒體作品,例如近幾年較為流行的flash動畫作品,它作為彙編作品涉及到了著作權中有關數據庫的問題。歐盟數據庫指令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數據庫是指經係統或有序安排,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我國新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也確立了多媒體作為彙編作品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條規定: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和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作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