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一事不再理”原則與支付令的效力(2 / 2)

作為“一事”的構成要素的事實和理由必須都是同一的,事實同一但理由不同一或理由同一但事實不同一都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裁判生效後,同一當事人又基於同一事實以同一訴訟請求提起訴訟,但提供了新的證據。當事人提出新證據在一定意義上說是改變了理由,如有這種改變,法院不應限製其起訴權,因為有時原來的原告可能在行使權利時怠於舉證,不給法律擬製的與原告同一的人一個程序上的權利,難以體現程序正義。當然,這樣做可能會使當事人以新的證據為由反複訴訟,造成訴訟的遲延,增加法院和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的訴累,有違公正和效益這兩大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對當事人因新證據再行起訴的權利做出時間限製,逾期原告再行起訴的,法院不再受理。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實體權利主張,它決定著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範圍。同一訴訟請求指的就是當事人相同的實體權利主張。“一事不再理”原則應適用於同一訴訟請求,一個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必然載明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也就意味著法院已對該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做出了判定,如該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請求再行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對一個不可分割的權利,當事人主張不同的兩個訴訟請求是相同的訴訟請求。例如,某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違約金10000元,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付給原告違約金5000元,後該原告發現自己計算違約金的方法有誤,原來請求的金額太少,又重新起訴,因原告在前案中行使訴權時自動放棄了為請求部分的權利,法院已對其權利聲明進行了審理,如準許其再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了同一個訴訟請求,屬“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範圍,法院未受理。

而可分割的權利則不然,對一個可分割的權利,當事人權利聲明不同的兩個訴訟請求可被視為不同的訴訟請求。如在某一借款合同中,被告欠原告100萬元,原告因一時資金緊張,訴訟費用不足,故在起訴時隻要求被告返還50萬元,該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解決了訴訟費用的困難之後,同一原告又就另外50萬元欠款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種情況下,雖然原告已行使過訴權,但其並沒有放棄為請求部分的權利,可以以先後兩個訴訟請求提起訴訟,法院應該受理。

(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此種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它具有裁定的性質,是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核心,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的強製力。《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見,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並不包括類似於支付令這樣的生效後而沒有執行的裁判。

相對於訴訟而言,支付令和訴訟如果具有同一當事人、同一事實和理由、同一訴訟請求的要求,就應該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應受理。

本案中西安的公司作為債權人,基於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已經通過支付令主張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其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該支付令具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不予受理是恰當的,該公司已經失去了法律上的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