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曉娟
摘要:我國的勞動法已頒布十年有餘,隨著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其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需要盡快建立一個以無效勞動製度、可撤銷的勞動合同、效力未定勞動合同等相應的製度,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力市場穩定健康有序地發展。
關鍵詞: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製度法律後果
一、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第1、2兩款分別規定了兩項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標準,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下麵就無效勞動合同幾種方式進行介紹:
首先,應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中的“法律、行政法規”範圍作一個明確的限定,筆者認為其範圍隻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製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及國務院製定和頒布的各種規範性文件,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其次,這一類勞動合同之所以無效,是由於它們違背了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守的合法原則,以及違反《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1.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格,這包括勞動者不合格和用人單位不合格兩種情況。2.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願。3.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合法,當事人不得訂立內容違法或對社會公共利益有害的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形式不合法。主要是當事人違反協商一致原則或有權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第三,這項規定對於處理好地方性勞動法規與勞動法的關係問題有重大意義。地方性勞動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市、自治區區會市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勞動法,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它自然不應該與勞動法的規定及原則相衝突甚至違背。同時,也不應該違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現實中地方性勞動法規則製定往往比較混亂,違法現象屢見不鮮。
筆者認為關於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也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這類合同可分為兩類:一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同時損害國家利益,如欺騙或強迫某人簽訂勞動合同,幫助其從事違法經營等;二是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筆者認為這種分類是合理的。從法學理論看,兩大法係的立法在對待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問題上,存在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即都將其視為可撤銷合同,而非絕對的無效合同,在這一點上,兩大法係的判例學說也基本上不存在重大分歧。事實上,無論是在崇尚個人主義和契約自由的自由資本主義時代,還是在強調契約公正的當代,無論是從合同法既往的演化過程還是從合同法今後的發展趨向來看,將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對待,基本上已形成了一項成熟的規則和製度。筆者認為它體現的功能主要表現在:
1.這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維護。受欺詐人因受欺詐所作的意思表示屬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全由表意人自己決定,局外人不得幹預。因而將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由受欺詐、脅迫人的意願的充分尊重。從而也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對受欺詐、協迫人利益的充分保護。受欺詐、脅迫人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3.對交易安全的維護。由受欺詐人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請求權而向欺詐人提出請求,其結果將使欺詐人承擔對其最為不利的責任,這本身可以形成對欺詐行為的有效製裁和遏製。
除了勞動法所列舉的兩項標準外,筆者認為借鑒1999年開始施行的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對勞資雙方簽訂的以下勞動合同應確認無效:一是惡意串通簽訂違法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及損害公共利益訂立勞動合同。
二、幾種包含不規範條款的勞動合同效力認定
1.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偽造履曆或提供其虛假情況。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偽造履曆或者提供其他虛假情況,不屬於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有過錯,從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但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情形,即采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那麼,是不是隻要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實施了偽造履曆或提供了其他虛假情況,用人單位就可以據此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從而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筆者認為不完全是,應根據以下幾種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條件”非法,勞動者被動作假。從形式上看,勞動者提供了虛假情況,實施欺詐行為,此勞動合同屬於“采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實質上,這些“條件”因違法而無效。所以勞動合同中或企業規章製度中與這些違法“條件”相關的條款應屬無效條款,用人單位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因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了虛假情況,實施了這些欺詐行為而主張合同無效。比如:我們實踐中經常能看到有些企業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女職工應為未婚,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不準結婚”,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日後用人單位不能據此主張合同無效,因為該規定違反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