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廣培
摘要:外資銀行的進入,給我國金融市場增加了活力,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如何引導其在我國的健康發展,確有研究探討之必要。本文試從外資銀行發展的現狀出發,分析我國現行法律製度存在的弊端,結合WTO有關規則及“巴塞爾協議體係”的規定,對外資銀行的立法改革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市場準入《服務貿易總協定》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在加入WTO後即作出了逐步開放金融服務市場的承諾,體現在銀行業領域就是立即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彙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製,分5年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限製,至2006年年底,將全麵開放銀行業市場。過渡期即將屆滿,以上這些承諾無疑會使得外資銀行大規模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形成與中資商業銀行一比高低的激烈競爭局麵。
我國金融業允許外資銀行在華設立代表處始於1979年,截至2004年10月末,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的62家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了204家營業性機構。此外,外資銀行類機構在中國還設立了223家代表處。據統計,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達5533.9億元,同比增長41.44%,約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8%,外彙貸款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彙貸款總額的18%左右。貸款總餘額已達2674.16億元,不良貸款率僅為1.3%。可以看出,外資銀行以其在體製、經營管理、技術水平等方麵所具有的優勢地位,在短短20多年間就取得了飛速發展,從中國民族銀行業中奪取了相當一部分市場。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無疑會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產生越來越顯著的影響。
目前,我國關於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係還很不健全,關於外資銀行調整的法律規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簡稱《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這些規範多側重實體內容,忽視程序上的措施,在一些銀行新業務方麵也存在法律空白現象。
二、我國現行市場準入製度的局限性分析
(一)法製體例上的欠缺
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法製體例上的缺陷主要表現為:其一,《商業銀行法》沒有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其二,現有的銀行市場準入體製分為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兩大塊,明顯不利於國內統一協調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製度的培育和發展。
(二)《管理條例》在調整外資金融機構的範圍上存在不足
《管理條例》將外資銀行代表機構排除在調整範圍之外。即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而應適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7月18日起頒布施行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這種立法模式,導致了立法內容上的重複,也不利於執法者便捷地執法。
(三)突出對外資銀行新設機構準入的規定,忽視了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我國銀行市場的問題
《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合資銀行或者獨資銀行有關準入規則,都是從新設立角度考慮的,對於外資銀行通過收購已經取得市場準入資格的中資銀行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問題沒有任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