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網絡名譽侵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網絡名譽權的情況比較複雜,實踐中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信息服務網站應當對網絡名譽侵權承擔何種責任
信息服務網站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新聞、出版物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的網站。其構成網上侵害名譽權主要是由其不作為引起的。國務院2000年9月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第8項明確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內容的信息。因此,當網站上出現含有侵犯他人名譽權內容的信息時,就必須考慮網站是否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對應當刪除的侮辱、誹謗言論是否予以及時刪除,據此判斷其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在網絡傳播過程中鑒於技術上的原因和網絡信息量大的特點,使得網絡服務提供商不能及時、充分、完全地控製上載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讓網站承擔嚴格責任,受害人把網站作為被告,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一方麵會使侵權者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對侵權言論無法起到警示作用從而使其泛濫;另一方麵如果按照對傳統媒體的嚴格要求來管理網絡,勢必會大大降低網絡空間中隨時隨地的實時信息給公眾帶來的巨大外部效應,從而限製網絡業的發展。因此,對信息服務網站設置與傳統平麵媒體等同的審查義務似乎失之過嚴。對此,筆者認為,網站的審查義務應以一般性審查與具體性審查兩種義務相結合為宜。
(二)關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十多種。其中適用網絡名譽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為受害人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即侵權的言論在一定範圍和一段時間內傳播的,應當相應地在一定範圍和一段時間內在相應的載體上進行恢複名譽、消除影響。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了賠償數額根據六項因素確定。筆者認為,考慮互聯網本身的地域廣、傳播快、覆蓋麵大等特點,應區別於傳統的名譽侵權行為,應該相對提高賠償數額。法官可以結合侵害情節輕重,並參照受害人的諒解程度和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予以確定。
(三)網站能否向第三人提供用戶的注冊資料和信息內容
在有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第三人要求提供通過該網站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的注冊資料,網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筆者認為是否有侵權行為,應當由司法機關認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認定。如果網絡在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沒有得到證實的情況下,向受害人或第三人提供他人的注冊資料,就違反了與用戶之間的服務合同,會陷入不必要的違約糾紛中,這同樣不利於網絡業的發展。當然,當事人的取證可以通過司法機關進行救濟。在網絡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尤其需要協助調查義務人的支持,這類協助調查義務人就是網站經營者。網站經營者為其用戶上網的信息流通提供技術支持,並留下某種記錄。一旦需要,這種記錄能夠提供可靠的證據來源。而且2000年9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僅有義務保存有關記錄,而且在侵權發生時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提供有關記錄和注冊資料,並協助進行調查。
(四)關於網絡名譽侵權案件司法管轄地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高院司法解釋“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網絡的發展使傳統的地域概念變得模糊,在網絡名譽侵權案件中,侵權言論瞬間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傳遍全世界,那麼,按傳統方法以行為地、侵權地和原被告所在地為基礎確定司法管轄地是很困難的。筆者認為,在處理網絡名譽侵權案件管轄時,法院可先以實際侵權人住所地來確定管轄,其後再考慮侵權地。鑒於網絡侵權的國際性,我國應盡快與世界各國製定雙邊或多邊協定以及國際條約對此問題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