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網絡侵權中名譽侵權行為的幾點思考(1 / 2)

羅蓉

摘要:法院受理的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開始逐年增加,案件的性質涉及到刑事、民事、知識產權和行政等多個法律門類。網絡名譽侵權糾紛是近年來發生的新類型案件之一。本文將對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的特征及具體表現,以及網絡名譽侵權存在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網絡侵權名譽權問題

因特網是一個全球性的、技術性的、全人類的文化現象。它的發展給我們帶來了網絡社區、網絡經濟、網絡教育、網絡辦公、網絡銀行、網上律師等一係列新型虛擬的社會領域。目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這就給了侵權者可乘之機。網絡侵權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現象,單純的民事、行政等低風險救濟,非但起不到對罪犯應有的震懾作用,反而會慫恿他們的膽大妄為。為此,立法部門雖然製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還有許多不足之處,從而造成某些網絡侵權案件的審理無具體法律可依。《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編草案建議稿》中把網絡侵權的概念定為:“通過網絡從事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因此,我們一般所說的網絡侵權主要是通過互聯網進行侵權的行為。

一、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的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網絡被公認為是名譽侵權的多發區。同其他侵犯名譽權的方式相比較,通過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權言論的散播具有廣泛性和快速性。通常情況下,上傳到互聯網上的信息在幾秒鍾之內就能傳遍世界每一個角落。一個人的侵權言論可以輕易地通過網絡傳到其他國家,這種傳播引發了國際司法上的很多問題,如法律適用方麵的矛盾、國際訴訟管轄的爭議和判決執行的困難等等問題。網絡名譽侵權中的受害人可能發現由於侵權人遠在另一個國家而使訴訟變得異常困難,而侵權人有可能接到幾個國家的法院送來的傳票,他有可能對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一無所知。

第二,侵權言論的危害後果嚴重。比起傳統媒體,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權言論的傳播範圍更大,對於受害人來講,所受到的傷害也就越大。目前,隨著網絡的迅速發展和進一步普及,網絡名譽侵權的危害性在影響麵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網絡名譽侵權責任者難以界定。責任者除了侵權言論的發布者,也可能包括網絡接入提供商(IAP,即提供接入服務,如網絡中轉、租用信道和電話線路等中介服務的商家)、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即利用接入服務,設立網站單純提供網絡內容服務的商家)、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包括以上兩種服務提供者,也包括同時提供接入服務和內容服務的商家),同時,還可能包括非營利性的網主,如大學、公益性組織等,他們提供了一些免費的鏈接,有的內容通過他們的設備在網絡上進行了進一步傳播。

二、網絡名譽侵權的方式

在網絡世界中,用戶不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製作者,用戶常常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進入網絡,對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時由於網絡上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網站經營者由於技術手段的限製不可能完全對自己網站上的內容進行有效控製。在這樣的前提下,網絡名譽侵權就變得更加容易。從總體上講,當前網絡名譽侵權的方式主要有:

(一)在網絡論壇和留言板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

這些方式主要是它的傳播範圍廣、具有信息交互的特點,在線討論某個話題的用戶常常會不由自主的言辭過激,最後對個體進行人身攻擊。由於網絡論壇和留言板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因此,這與當眾的人身攻擊性質及效果是一樣的。比較典型的有1998年轟動一時的“恒升筆記本電腦名譽侵權糾紛案”中,原告恒升集團指出:被告王洪的在互聯網上發表的《請看我買恒升上大當的過程》一文和他開設的BBS留言板,給恒升集團的名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並造成了恒升公司的巨大經濟損失,法庭認定總退貨金額達到2450萬元。

(二)通過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

與傳統的通信方式相比,電子郵件的寫作較為隨便,更為口語化,可以自由隨意地表達思想,許多麵對麵不便說出的話,都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表達出來。但不是所有發布不良言論的電子郵件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果是行為人單純的對受害人發出的不當言論並不會導致侵權,因為這種信息發布並沒有針對公眾,而是針對接受者個人,盡管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嚴,但一般不會致使受害者的社會評價降低。隻有當侵權人利用電子郵件將這種不當言論進行廣泛散播時,將信息發給與自己和受害人有關的第三人,導致受害者的名譽毀損,從而社會評價降低時,才構成對受害人名譽權的侵害。

(三)通過網絡散布別人的隱私,使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

侵犯別人隱私權往往導致他人社會評價的降低。由於侵權人網絡身份的隱蔽性,使得這種侵權方式危害性更大。因為同其他侵權行為相比較,受害人往往不可能在第一時間裏知道自己的隱私被侵犯的事實,而且也很難知道侵權人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