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
第三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是指在表見代理中,第三人是選擇由本人還是由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在代理貿易中,就本人與代理人的經濟能力相比較來說,本人一般處於優勢的經濟地位,其經濟責任的承受能力比代理人要強。表見代理規定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原本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在現實社會中也有代理人的經濟實力比本人強的情況,如個人委托信托投資部門進行商業買賣,代理人的實力就比本人實力要強。在此種情況下所產生的表見代理,對第三人來說,由本人承擔責任對其顯然不利。因此,第三人應有行使選擇義務人的權利,他可以選擇是由本人承擔責任還可以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二)無代理權人的抗辯權問題
當第三人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主張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時,如果善意無代理權人對無權代理的產生沒有任何過錯,無代理權人是否可以對該無權代理的主張提出抗辯?筆者認為,無代理權人不得以無過錯為由提出抗辯或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理由如下:
1.表見代理本質是一種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的代理人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不論有何表象,代理人畢竟未獲合法授權,而無權代理人承擔的是無過失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本人不予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看出無代理權人的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因此無代理權人不能以無過錯為由主張不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權表象為由主張具有代理權。
2.表見代理製度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立的,交易的雙方是本人和第三人,如果交易雙方都主張構成無權代理,那麼法律就沒有必要讓無代理權人主張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實質上是通過維護第三人的利益來實現交易安全,隻有第三人才有權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如果允許代理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那麼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實現表見代理維護交易安全的法律價值。
3.無代理權人不能通過主張表見代理來逃避責任。由於無代理權人沒有代理權,那麼當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後,首先應該由無代理權人對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至於無代理權人是否有過錯,應該承擔多少責任,那是無代理權人與本人之間的法律問題,與第三人無關。不能由無代理權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否則將使代理人逃避責任,對第三人不利。
近幾年來,我國表見代理製度在學術研究和立法、司法實踐等方麵均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目前對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還不完善,司法實踐中的操作也不統一,這些都需要在今後司法實踐中不斷探討,需要作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使該製度在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秩序、保護交易安全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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