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院審判輔助人員製度構建的實踐與思考(3 / 3)

(三)實踐效果

早在2004年6月,江蘇省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就與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共同建立了教學實踐基地。兩年來,共接受了100多名優秀法律專業大學生在法院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他們在法院的核心業務部門民庭、刑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擔任審判輔助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經受了鍛煉,得到了法官的高度讚揚,其中有20多名學生因為工作成績突出受到相關獎勵。

三、審判輔助人員製度構建的意義

(一)減少行政費用

毋庸諱言,經費問題是困擾法院建設的一個重大疑難問題,有許多好的製度因為經費的問題無法實現,目前許多法院最重要的行政工作就是去爭取經費。如果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經費將無法得到長期的保障,某中級法院2005年使用臨時聘用法官助理、速錄員支出費用達到了25萬元。隨著《公務員法》的貫徹執行,法院的行政經費納入統籌考慮,長期如此,法院必將不堪重負,如果使用大學生從事審判輔助工作,隻需支付少許的生活補助即可,可以減少大量的經費支出。

(二)提供安全的交流空間

在西方,法官職業被稱為“寂寞的職業”,職業性質要求他們必須言行慎獨,法律、紀律、道德規範要求法官們要約束、克製自己的交往,避免不當的社會交往使當事人產生的對法官不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1年9月1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法官嚴格約束業外活動,避免當事人的合理懷疑。在人情觀念濃厚的中國,這種約束毫無疑問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從另一方麵設身處地為法官著想,他們畢竟是社會單元,他們需要參加社會生活,需要有適度的交往,以獲取社會知識,豐富審判經驗,否則他們就隻是一台法律機器,使審判成為機械的操作過程。如果有高等院校政法專業的大學的實習生從事審判輔助工作,法官、學生就會形成一個很好的交流群體,可以有安全的相互交流,這種交流是高層次的,是相互促進的,有助於雙方不斷更新法律知識結構,共同提高。

(三)促進法律人才的選拔

國外的法官一般有高等法學院的優秀人才的記錄,其能直接參與審判過程中實務性的操作實質上是得益於法學院的高度專業性、職業性的訓練和經受法律規定期限的長期時間磨練。我國目前選拔法官,主要條件就是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這種機製選拔的法官往往令人十分失望,最近,最高法院政治部李克主任在全國第四次教育培訓工作暨隊伍建設座談會上提出了以司法能力為考核重點的法官培訓目標,明確指出對法官的要求應當從以學曆要求為主轉向以司法實踐能力要求為主上來。大學生從事審判輔助工作,有利於我們觀察考核,發現適合從事法官職業的人才,便於我們在選拔工作中有的放矢。

單純的院校法律理論學習枯燥無味,繁重複雜的審判工作使法官身心疲憊,但願大學生到法院從事審判輔助工作成為一種可能,使雙方相得益彰,在活潑輕鬆的學術氣氛中推進社會法治進程。

參考文獻:

[1]屈建國,《在全省法院隊伍建設暨教育培訓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06年3月8日。

[2]崔可景,《論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質和職責的設置》,中國法院網,2004年8月26日。